伪造学历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伪造学历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在当下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学历无疑成为了劳动者求职时的重要敲门砖。然而,有些求职者为了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获得理想的工作,不惜铤而走险,谎报自己的学历。那么,伪造学历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这样的行为属于欺诈吗?
案情简介
某公司招聘运营总监时,张某向其投递了求职申请,在《面试登记表》中载明南京大学经贸专业非全日制本科学历。随后,张某被公司录用,约定试用期六个月,平均工资32538.75元/月。
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资料虚假可解除协议且不补偿。张某另填写了《入职登记表》,载明自2009年9月至2013年7月在南京大学管理、贸易专业学习,学历本科,类型(全日制/其他)栏为其他。张某还签字确认知悉《薪资确认单》《新员工入职导引流程》《员工手册》。
《新员工入职导引流程》要求新入职员工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等,如未提交则应于2020年10月27日前提交,逾期未提交造成的法律后果及劳动风险由本人负责,张某签字确认知悉,但未勾选学历证书复印件一行的“完成”栏。
《员工手册》规定:不得录用不诚信者或背景调查不符合要求者。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赔偿金。
半年后,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为由与张某解除合同。张某认为他所从事的岗位并非对学历与履历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公司在招聘他担任运营总监一职时,并未设定明确的学历要求。自己虽未取得学历,但工作能力强,超额完成业绩指标,公司解除合同违法。
经劳动仲裁后,张某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32538.75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且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入职的基本要求。公司录用张某时有明确的学历要求,而张某未如实提供学历证明且学习经历前后矛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因此,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法院驳回张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伪造学历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学历是否属于劳动者必须要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的情况。在实践中,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有:
- 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主要指身体、心理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业要求的疾病等问题,如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劳动者不能有相关的传染病;
- 相关知识技能,指劳动者所掌握的与岗位相关的知识、所取得的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等;
- 工作经历,指劳动者工作过的用人单位、岗位、职务职级及曾经取得的工作成果等;
- 其他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所必须了解的情况,如从事教育的劳动者要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是否有相关犯罪记录等。
由此来看,学历是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的情况。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并且,劳动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信息,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录用有决定性影响,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了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另外,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不因劳动者胜任工作而排除。
法官温馨提示
诚实信用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任何形式的造假行为都不可取。劳动者们请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切勿因一时之利而走上违法之路。
对于企业而言,招聘环节中的信息核实尤为关键。企业应对求职者的简历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保所招聘的人才信息真实可靠,这不仅是对企业自身的负责,更是对求职者诚信品质的尊重。
最后,法律是维护劳动者和企业权益的坚强后盾。当遇到劳动纠纷时,双方应依法维权,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