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类及其法律依据
法人的分类及其法律依据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法律的视野下,法人被明确地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非营利法人:与营利法人相对,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而是为了实现某种公益目标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而设立。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特别法人: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外,根据特定情况而设立的法人类型。例如,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
法人的分类的现行法律依据
法人分类的现行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法人的分类方法,即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特殊类型的法人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则规定了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还规定了法人的基本定义和特征,即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中对法人的规定
《民法典》对法人的规定十分详尽,涵盖了法人的定义、特征、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承担等方面。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一规定明确了法人的基本特征和法律地位。
《民法典》还规定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这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典》还规定了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这一规定保障了法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独立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