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至郊区,员工拒绝去新地址被开除,能要赔偿吗?
公司搬迁至郊区,员工拒绝去新地址被开除,能要赔偿吗?
案例背景:
某知名电子商务公司因扩展业务和降低成本,决定将位于上海市中心的办公地点搬迁至郊区。公司在搬迁前两个月发出通知,并承诺为员工提供班车服务,发放一次性搬家补贴和交通补贴。
然而,员工李某因考虑到搬迁后的通勤时间大幅增加、对家庭生活的影响以及对个人职业发展的考虑,拒绝前往新的工作地点,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搬迁是基于公司的合法经营决策,李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系个人原因,因此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结果:
公司已经提前两个月通知员工并提供了补偿方案,员工因不接受劳动合同变更而提出解除合同,公司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泽达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搬迁属于合法的经营决策,但尽管公司有权决定搬迁,也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如通勤时间、家庭责任等,并提供相应的补偿或调整方案,以减轻员工因搬迁带来的负担。如公司搬迁过远,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不愿意去新地址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经济补偿。
对于"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要看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企业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在上下班时间上进行调整、是否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分三种情形:
一是,企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搬迁的,一般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是,由中心城区搬迁到郊区,或是在郊区范围内搬迁,并有明确安置方案,如提供班车、发放交通补贴等,则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是,第二种情形下,无交通、住宿方案的,或是企业由本市搬迁到外省市的,一般认为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尽管有时候搬到外省可能比搬到本市郊区还要近,但是判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仅要考量上班路途,还要综合劳动者的社保、户籍等诸多因素。
总的来说,公司搬迁,劳动者不愿意去新的地方办公,判断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关键在于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谓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在本案中,公司已经提前两个月通知李某并提供了补偿方案,因此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公司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专家建议:
在处理公司搬迁这类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公司应当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更应注重人文关怀和企业社会责任。搬迁不仅仅是一个地理位置的变动,更是对员工生活和工作的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在作出搬迁决定时,应充分评估对员工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来减轻这些影响,如提供通勤服务、增加补助、或者提供远程工作选项等。
对于员工而言,面对公司搬迁这样的变化,应该积极与公司沟通,了解自身的权益,同时也要合理评估自己的情况,做出是否随迁的决定。如果公司提供的补偿或调整方案合理,员工应考虑接受;如果方案难以接受,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