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成立和生效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本文将从多个维度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帮助读者全面理解这一重要法律概念。
一、当事人
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符合法定比例的当事人。
二、意思表示一致
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决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决程序形成多数一致意见即告成立。
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成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 ’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
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2019】254)第30条、最高法民申[2021] 2277号裁决要旨指出:“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中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的,应当以违背公序良俗认定该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不得违反法律”,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排除适用法律规范。所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指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良好社会风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4.《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而易见,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意思表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条件,均不应认定为合法实施了有效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