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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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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有哪些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4365.com/zs/866572.aspx

在我国刑法中,自首和坦白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它们虽然都涉及到犯罪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但在法律性质、量刑情节等方面存在重要区别。本文将详细解析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并提供具体的区分标准。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有哪些

自首的定义与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自首制度一般包括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1. 一般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2. 特殊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坦白的定义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

两者异同之处

  1. 相同点:行为人在犯罪之后坦白向司法机关交代所犯罪行的行为。
  2. 区别点
  • 主观自愿性: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坦白是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关押。
  • 人身危险性: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实,若是失去司法机关的教育、审讯,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性。
  • 量刑情节: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就是说,法官审理案件时如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遇到坦白情节,还得是其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酌量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较大的裁判权,同时也是较为难处理的。
  • 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特殊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是行被迫归案为人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就是说,被迫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若是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行为是属于自首,归纳入特殊自首里。

如何区分自首和坦白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

  1. 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 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 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 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者的区别

  1. 主动性差异: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 悔罪表现: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 量刑情节: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如果对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咨询刑事方面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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