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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锅炉知识点归纳和迎检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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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锅炉知识点归纳和迎检重点

引用
1
来源
1.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722/14/73239768_1129397971.shtml

船用锅炉是船舶上最重要的机械设备之一,为船舶各系统提供蒸汽和热水。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船舶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本文将从船用锅炉的分类和组成、法规要求,以及常见缺陷和迎检重点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一、船用锅炉的分类和重要组成

船用锅炉根据用途、构造、工作介质和工作原理等不同维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具体分类说明如下:

  • 按用途分类:主锅炉、辅助锅炉
  • 按构造分类:火管锅炉、水管锅炉
  • 按工作介质分类:热油锅炉、蒸汽锅炉
  • 按工作原理分类:燃油锅炉、废气锅炉、燃油废气组合锅炉

对于船用锅炉的组成部分,主要分为三部分:燃烧系统、给水系统、安保系统。

1.燃油系统:

船用锅炉的燃油系统主要负责为锅炉提供燃料,以产生所需的热能。它通常包括燃油储存舱、燃油输送泵、燃油滤清器、燃油加热器和喷油嘴等部件。燃油从储存舱被输送泵抽出,经过滤清器去除杂质,在加热器中升温以改善燃烧性能,最终通过喷油嘴喷入锅炉炉膛内燃烧。为了确保燃油的稳定供应和燃烧效率,燃油系统还配备了压力调节装置和流量控制设备。

2.给水系统:

给水系统的作用是向锅炉内供应适量的高质量水,以维持正常的水位和产生蒸汽。该系统一般由给水箱、给水泵、水处理设备和水位控制装置组成。给水箱储存经过处理的水,给水泵将水加压并输送到锅炉内。水处理设备用于去除水中的杂质、硬度和溶解气体等,以防止锅炉内部结垢和腐蚀。水位控制装置则时刻监测锅炉水位,根据水位变化自动调节给水量,保证水位在安全范围内。

3.安保系统:

船用锅炉的安保系统至关重要,旨在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它涵盖了多种监测和保护装置,如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水位传感器、安全阀和紧急停炉装置等。压力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实时监测锅炉内的压力和温度,一旦超过设定的安全限值,系统会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减少燃料供应或紧急停炉。水位传感器确保水位处于正常范围,水位过低或过高时都会触发报警和保护动作。安全阀在压力过高时自动开启,释放多余的压力,以保护锅炉本体不受损坏。紧急停炉装置则在出现严重故障或危险情况时,能够迅速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锅炉运行。

二、船用锅炉的法规要求

1、锅炉检验的相关规定

  • 主锅炉内部检查

  • 所有炉龄小于等于 10 年的主锅炉,应在每 5 年船舶换证检验期内至少进行 2 次内部检查。两次检验间隔期最大不超过 36 个月。

  • 炉龄大于 10 年的水管主锅炉:

  • 当船舶安装了 2 台或以上的水管主锅炉,应在每 5 年船舶的换证检验期内至少进行 2 次内部检查。任何情况下任何两次检验间隔期最大不超过 36 个月。

  • 当船舶仅安装 1 台水管主锅炉,则应每年进行 1 次内部检查。

  • 炉龄大于 10 年的火管主锅炉,应每年进行 1 次内部检查。

  • 其他锅炉内部检查

  • 重要用途辅助锅炉、过热器、热油加热器,以及工作压力超过 0.35MPa 且受热面积超过 4.5m2的非重要用途锅炉,应在每 5 年船舶的换证检验期内至少进行 2 次内部检查。任何情况下任何两次检验间隔期最大不超过 36 个月。

  • 锅炉外部检查

  • 每次船舶年度检验应对锅炉进行外部总体检查。

  • 蒸汽管检验的检验周期

  • 直径超过 76mm,工作温度不超过 450℃的蒸汽管,以及直径超过 76mm 铜管和铜合金蒸汽管自其制造或安装之日第 10 年开始进行检验,其后检验每 5 年进行 1 次;

  • 直径超过 76mm,工作温度超过 450℃的蒸汽管,自其制造或安装之日第 5 年开始进行检验,其后检验每 5 年进行 1 次。

2、锅炉舱室的消防要求

根据海11/4篇2-2章1.6.1(99/04/20规则相同)规定:

  • 消防设备配置
  • 每一锅炉舱内至少应设一套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包括1具能以消防水带连接于消防总管的自吸式或与单独的吸入器结合的泡沫枪/支管,连同一只至少能盛20L泡沫液的可携式容器和至少一只能盛相同容量泡沫液的备用容器)。对载客少于100人的客船,此要求可以免除。
  • 每一锅炉舱的每一生火处所和部分燃油装置所在的每一处所,至少应设置泡沫型手提式灭火器2具或等效设备。在每一锅炉舱内应设置经认可的容量至少为135L的大型灭火器1具。这些灭火器应备有绕在卷筒上的足以到达锅炉舱任何部位的软管。对于货船上蒸发量小于175KW(250kg/h)的生活用锅炉,可适当放宽要求。
  • 每一生火处所应设有消防容器1只,容器的容量应不少于0.28立方米,内装砂子、浸透苏打的锯木屑或其他认可的干燥物,此项设备也可由1具经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代替。

3、锅炉附件的法定要求

根据钢制海船入级规范15/3分册/6章/6.3(02/06/09钢规相同)要求:

  • 给水管系

  • 主锅炉,重要用途辅锅炉应有两套独立的给水管系(包括给水泵)当其中一套停止工作时,另一管系应能保证锅炉的正常工作。给水管系的布置应使油或者含有污水不致混入到锅炉内的水中。

  • 给水阀

  • 每台锅炉上应装设两套独立的给水阀;但对非重要用途的小型辅锅炉和废气锅炉可以仅设一套。给水阀由截止阀和止回阀组成,止回阀的开启度应能进行调节,截止阀应直接装设在锅炉筒体上,止回阀应尽可能与截止阀相邻。

  • 水位指示器

  • 运行设计在规定水位的每台锅炉应至少设置2只独立的水位指示器,其中一只应为直接读数的玻璃水位表。另一只也可是玻璃水位表或其他等效仪表(如遥测水位指示器)。

  • 安全阀

  • 锅炉上应至少装有2只安全阀,2只安全阀可安装在同一阀体内,小型辅助锅炉可仅装有1只安全阀。装有蒸汽过热器的锅炉,在过热器上也应该装有1只安全阀。

  • 压力表

  • 每台锅炉应至少装有2只压力表,其中一只装在锅炉前面容易看见的位置,小型辅助锅炉可仅装设一只压力表。在每只压力表的连接管上应装有校验压力表的接头(包括阀或者旋塞),小型锅炉可免设;压力表上应以红线标明锅炉工作压力,压力表的读数应能适用于锅炉水压试验时的压力。

  • 上下排污阀

  • 每台锅炉应设置下排污阀,上排污阀根据需要设置,下排污阀和上排污阀(如设有)均应直接安装在炉壳上,水管锅炉的下排污阀如直接安装在锅炉上有困难时,可采用较厚的短管连接。

4、锅炉蒸汽管的法定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1章第32条和第33条对锅炉有着明确要求。

  • 第32条“蒸汽锅炉和锅炉给水系统”

  • 每台蒸汽锅炉和每一非燃烧的蒸汽发生器,应至少设有两个足够排量的安全阀。但是,在考虑任何锅炉或非燃烧蒸汽发生器的蒸发量或其他特性后,主管机关认为超压已得到充分保护,可允许只设一个安全阀。

  • 无人监控的每台燃油锅炉,应有低水位、空气供给故障或火陷熄灭时能关闭燃油供应和发出警报的安全装置。

  • 为汽轮机推进机械服务的水管锅炉,应装有高水位报警装置。

  • 对用于船舶安全所需的或由于其给水故障可能导致危险的每一蒸汽发生系统,应设有不少于两套来自给水泵并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立给水系统,但在一处贯穿汽鼓是可以接受的。除非泵的特性能防止超压,否则应设有防止此系统任何部分超压的设施。

  • 锅炉应设有监视和控制给水质量的设施,并有适当布置,尽可能阻止对锅炉产生不利影响的油或其他污物进入锅炉。

  • 对船舶安全所必需的并设计有特定水位的每台锅炉,应至少设有两个指示水位的设施,且其中一个应是直接读数的玻璃水位表。

  • 第33条“蒸汽管系”

  • 每一蒸汽管和蒸汽可能通过的每一附件,其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承受它们可能遇到的最大工作应力。

  • 可能发生危险性水击的每一蒸汽管应设有泄水设施。

  • 若蒸汽管和附件可能受到高于其设计压力的蒸汽的作用,则应安装适当的减压阀、释放阀和压力表。

  • SOLAS公约分析

  • 该公约对船用锅炉的相关规定,主要考虑了锅炉运行的安全性和对锅炉监测的有效性两个方面。考虑锅炉运行的安全性,该公约对安全阀、水位计、给水系统和蒸汽管系的设计与承压能力等进行了规定,而对锅炉监测的报警主要包括火焰故障(点火失败或炉膛熄火)、锅炉低水位、进锅炉炉膛空气失压、热水井水质等报警,为汽轮机服务的水管锅炉还包括高水位报警。

三、船用锅炉常见缺陷和迎检重点

(一)、安全阀检查

锅炉安全阀是为了防止气压过高对锅炉炉筒和受热面导管造成损坏而设置的附件,当气压超过一定值时自动打开泄放,压力下降后能自动关闭,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 检查要点

  • 锅炉上应至少装有2只安全阀,2只安全阀可安装在同一阀体内,小型辅助锅炉上可仅装1只安全阀;

  • 安全阀外观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锈蚀、漏气或渗漏等情况;

  • 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如发现铅封被破坏,则应对安全阀的工作情况进行详细检查;

  • 是否能通过手动拉索顺利开启安全阀。

  • 任何安全阀的直径应不大于100mm,但亦应不小于25mm。

  • 常见缺陷

  • 锅炉安全阀未定期检验,没有相应的船舶产品证书或船检证书。

  • 锅炉安全阀的配备不符合要求(尺寸,数量)。

  • 锅炉安全阀锈蚀、漏气、渗漏。

  • 锅炉安全阀手动拉索锈死或者断开导致失效。

(二)、锅炉本体及部分附件检查

  • 锅炉本体
  • 锅炉表面应用阻燃材料进行有效隔热, 以防止与可燃性油类接触而失火,并要求温度不得超过60℃。
  • 除废气锅炉外,锅炉烟道不得与柴油机排气管相通。

  • 锅炉附件

  • 压力表。检查压力表的数量、安装、表盘直径、量程、精度等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压力表检验记录、有无铅封,压力表表盘内有无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同一部件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正确。

  • 水位计。检查水位计的数量、安装是否满足要求(对船舶安全所必需的并设计有特定水位的每台锅炉,至少应设有 2 套指示水位的装置。其中至少有 l 套是直接读数的玻璃水位表),是否有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和危险水位的明显标识,水位是否清晰可见,照明是否良好,两只水位计显示的水位是否一致;检查水位计是否有泄漏;查看水位计的连通管及下排口是否堵塞。

  • 常见缺陷

  • 锅炉燃油管等阻燃材料包裹不到位。

  • 锅炉缺少一套水位指示装置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水位计堵塞失效;水位计漏水等。

  • 锅炉压力表失效,指示不准确。

  • 锅炉燃烧器下方未设置集油盘。

  • 锅炉反冲洗阀、泄放阀等阀门手柄丢失。

  • 锅炉燃烧器点火故障。

  • 锅炉油柜上未装设能够在该处所以外安全地点进行遥控关闭的阀门装置。

  • 锅炉油柜进油管的布置不合理,例如进油管的法兰位于主机上方,且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

  • 锅炉燃烧室耐火砖脱落或者有较大裂痕。

  • 风机震动异响,无保护罩。

(三)、汽水系统检查

  • 管系检查:管路尤其是蒸汽和排污管路及阀件应无泄漏,蒸汽高温管路隔热包扎无破损;凝水回路应设置疏水器。

  • 运行检查:启动给水泵并自动运行,检查在高水位时是否自动停止给水;手动停止水泵运行,缓慢打开下排污阀,检查下排污是否正常;进行下排污操作,水位下降到低水位时是否发出报警,到极限低水位时自动保护装置是否将停止供油,使锅炉熄火。

  • 炉水检查:检查热水井的水位及水质是否达标,表面是否有油花;检查炉水化验记录情况;取样化验,检查化验过程和化验结果是否正确。

  • 常见缺陷

  • 锅炉独立给水系统仅设置一套。

  • 高水位停止补水和低水位停炉或者自动补水功能故障。

  • 蒸汽管、泄放管等隔热层包裹不完整。

(四)、安保系统检查

  • 火焰故障警报检测:在锅炉正常燃烧的情况下,人为地拔掉火焰探测器(通常为光敏电阻探头),检查锅炉控制面板能否发出声光报警,并能自动切断锅炉的燃油系统。

  • 锅炉低水位警报检测:将给水泵转换开关置于手动位,通过开启下排污阀降低水位至报警水位,检测低水位报警效用。

  • 鼓风机故障\空气失压报警:通过遮挡风门检测是否能实现空气失压声光报警,并切断燃油。

  • 其他报警包括有高油温、低油温、低油压等报警,可通过调整设定值的办法进行检测。

  • 常见缺陷

  • 燃油速闭阀被人为卡在常开位置或者损坏失效。

  • 火焰熄灭报警、低水位报警、空气供给故障报警等报警故障无效。

  • 故障联动机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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