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盖然性原则及其应用法律条文探讨
证据的盖然性原则及其应用法律条文探讨
证据的盖然性原则,又称证据的必然性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法律诉讼中,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事实的存在,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足够的依据来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策。本文将从证据的定义、盖然性原则的内涵、法律对盖然性原则的规定以及违反盖然性原则的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证据的定义及性质
证据是指在法律诉讼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性质。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不受当事人主观意见的影响;真实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相符,没有虚假陈述;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固定和使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证据具有以下几种类型: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文件和复制文件、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照片、录音、录像等。这些证据在诉讼中都有各自的作用和地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价值。
盖然性原则的内涵
盖然性原则,又称必然性原则,是指在法律诉讼中,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换句话说,盖然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证明力,使法官和陪审团能够从中得出案件事实存在的。
盖然性原则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内涵:
- 证据必须真实存在:证据必须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不能有任何虚假陈述。
- 证据具有可靠性:证据必须具有高度的可信度,使法官和陪审团能够从中得出案件事实存在的。
- 证据与案件事实相符: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相符,没有差异和不一致。
- 证据的取得、固定和使用合法:证据的取得、固定和使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对盖然性原则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要求。证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有虚假陈述。”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盖然性原则。
此外,《刑事诉讼法》也对盖然性原则进行了规定。第59条规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确实、充分是指证据的存在和证明力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盖然性原则。
违反盖然性原则的后果
如果违反盖然性原则,将会导致以下后果:
证据的盖然性原则及其应用法律条文探讨 图2
- 证据被排除:如果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或者证据的取得、固定和使用了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将被排除在案件之外,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判决撤销:如果证据不具有盖然性,那么基于这些证据作出的判决可能需要撤销。
- 诉讼请求失败: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具有盖然性的证据,那么其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证据的盖然性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确保了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事实的存在,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足够的依据来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策。违反盖然性原则将会导致证据被排除、判决撤销、诉讼请求失败等后果。因此,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充分重视盖然性原则,努力提供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以保证案件能够公正审理。
证据的盖然性原则及其应用法律条文探讨图1
证据的盖然性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它要求证据必须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才能对案件产生影响。本文对盖然性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分析,然后探讨了盖然性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应用和法律条文,提出了如何更好地应用盖然性原则的建议。
盖然性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盖然性原则,又称为然性原则,源于罗马法,是指在判断某一事实时,必须确信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盖然性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根据,否则,任何怀疑和不确定的证据都不能对案件产生影响。
盖然性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存在,才能具备盖然性。如果证据是虚假的,即使再怎么确凿,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证据的可靠性:证据必须具有高度的可信度,才能成为盖然性原则的适用对象。通常情况下,具有法定性、合法性、普遍性、确定性的证据,更容易被认定为具有高度可靠性。
- 证据的可供检验性:证据必须具备可供检验的特性,即能够通过一定的检验手段进行验证。如果证据没有可供检验的特性,就无法确定其存在的可能性,也就无法满足盖然性原则的要求。
盖然性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应用及法律条文探讨
虽然盖然性原则源于罗马法,但是随着各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演变,这一原则在不同国家的具体应用也有所不同。在中国,盖然性原则作为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之一,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是盖然性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此外,《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保障了盖然性原则的实施。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结合盖然性原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和可供检验性,法院通常会排除这些证据的效力。此外,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产生充分的证明力,其他证据则只能作为参考。
如何更好地应用盖然性原则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应用盖然性原则,提高证据审查的效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 完善证据法律制度: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法律制度,明确盖然性原则的具体应用范围、条件和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和操作性的指引。
- 强化司法人员的盖然性意识: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盖然性原则的重要性,遵循盖然性原则的要求,严格审查和判断证据。
- 提高当事人对盖然性原则的认知:当事人是案件审理的参与者,对盖然性原则的认知和运用对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提高当事人对盖然性原则的认知,有利于更好地实施盖然性原则。
- 加强证据审查技巧和技能的培训:盖然性原则的运用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加强司法人员对盖然性原则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审查技巧和技能,有利于更好地应用盖然性原则。
盖然性原则作为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了更好地实施盖然性原则,我们需要从完善证据法律制度、强化司法人员的盖然性意识、提高当事人对盖然性原则的认知和加强证据审查技巧和技能的培训等方面进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