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需要什么证据
事实婚姻需要什么证据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需要什么证据
以下是证明事实婚姻可能需要的证据:
同居证据
双方共同居住场所的证据,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上面有双方的名字,可以证明共同居住的事实;若为自有房产,房产证上虽然可能只有一方名字,但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能证明双方长期共同居住在此。
双方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者视频,照片和视频内容应能显示双方如同夫妻般共同生活,比如一起做饭、共同照顾孩子等场景。
财产关系证据
双方共同购置财产的证据,如共同购买房产、车辆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这些凭证上如果有双方的签名或者资金来源显示为双方共同财产,可作为证据。
银行账户信息,如果双方有共同的银行账户且有频繁的资金往来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相关的银行流水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社会关系证据
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的证据,例如参加亲友婚礼时以夫妻身份出席的照片、录像等。
周围邻居、朋友等的证人证言,证人需证明他们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且这种关系已持续较长时间。
什么是事实婚姻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有如下规定: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意味着在此之前,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关系,法律认可其具有婚姻的效力。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表明之后的情况原则上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是鼓励双方补办登记,否则按照同居关系对待。
事实婚姻涉及到诸多权益问题,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需依据具体法律规定。
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
事实婚姻的认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标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包括达到法定婚龄、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周围群众看来双方是夫妻关系,存在公开的夫妻身份。
这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状态是持续的。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在此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一般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如果男女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之后,原则上不再认定事实婚姻,除非补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