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和拆迁的区别及权益保护指南
征地和拆迁的区别及权益保护指南
征地和拆迁是城市发展中常见的两个概念,它们在法律层面有着明确的界定和区别。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征地和拆迁的定义、法律程序,以及相关权益保护措施。
一、征地和拆迁的区别
征地跟拆迁在咱们城市发展过程中是经常能听到的词儿,但是它们在法律层面上,其实还是有点不一样的。
那么首先来说说什么叫征地吧.就是当政府需要用这块地来做公共事业,比如修路或者建学校之类的地方,必须要把原来属于农民的地变成国有的时候,就得按着规矩一步一步来,这个过程就叫做征地了。
如果地被征了的话,那就意味着农民不再有这块地的使用权了,所以政府会给他们一些钱作为补偿,同时也会安排好他们以后的生活。
然后再说说拆迁,这个大家应该比较熟悉,就是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有些房子或者建筑需要拆掉,这个过程就叫做拆迁。
虽然拆迁不会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对于那些被拆掉房子的人,政府也是会给他们一些补偿的,而且还会帮他们找到新的住处。
总的来说,征地是拆迁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先把地征过来才能开始拆迁,而拆迁则是城市建设的实际操作环节。
无论是征地还是拆迁,都得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执行,这样才能保证整个过程的公正性,让被征地或者被拆迁的人都能够得到合理的待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征地房屋拆迁诉讼期几年
1、三年的时间周期。
2、对于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益保护的案件而言,其法定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之久。
倘若存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另行作出规定的情形,则应遵循相应规定执行。
3、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利遭受侵害以及对应责任方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存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另行作出规定的情形,同样需遵照执行。
在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满二十年的时间段内,人民法院将不会提供任何形式的司法保护;在此基础上,如存在特殊状况,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权利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判断并予以适当延长。
三、政府分的拆迁安置房能否外卖
政府分配的拆迁安置房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上市销售的资格,前提是已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的载体,其所有权的认定依据为不动产部门所记录和备案的信息,若未经过此程序,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否则该房产并不具备物权效力,无法进行合法交易。
尽管政府分配的拆迁安置房能够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然而并非所有此类房产均可顺利获得产权证书,唯有当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时方可申请办理。
反之,若非全额所有权,则无法申领产权证书。
最后,拆迁安置房未能取得产权证书通常源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该房产本身并不具备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因此无权申请办理;第二,虽然该房产具备申请办理产权证书的资格,但可能由于开发商尚未完成相关手续而导致产权证书的颁发被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