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之什么是“按撤诉处理”?
诉讼指南之什么是“按撤诉处理”?
“撤诉”是我们常听到的法律词汇,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但什么是“按撤诉处理”很多人并不了解。所谓“按撤诉处理”,是指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原告的某些行为按照申请撤诉处理。
下面我们来一起重点学习一下哪些行为会导致“按撤诉处理”,以及“按撤诉处理”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吧!
哪些情形会被裁定按撤诉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主要有:
(一)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
(三)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
(四) 原告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按撤诉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还规定了作为原告方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按撤诉处理会直接引起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起诉前的状态。
按撤诉处理后还可以再起诉吗?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按撤诉处理是否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按撤诉处理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提起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持续性事由,应以程序终结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起诉后又被按撤诉处理引起诉讼程序终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小提示
到法院起诉后,一定要按时查收法院发送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和传票,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