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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班主任有责任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学生在学校受伤班主任有责任吗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854928.aspx

学生在学校受伤时,班主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学生的年龄、受伤时间以及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教育机构的责任有如下规定:

  •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和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学生违反法制论坛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委,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实际情况分析

实际上,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学生的受伤并非由老师的体罚所导致,那么班主任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学生的受伤与学校本身的管理或设施有关,也不会直接影响到班主任。如果情况比较特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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