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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如何构成的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合议庭是如何构成的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4365.com/zs/3211413.aspx

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单位,由三位及以上审判员组成,非固定编制,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解决分歧,保障每位成员观点记录。合议庭职责包括:作出财产、证据保全等裁定,委托评估鉴定,公开审理各类案件,公正评价,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作出正式裁判或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执行委员会决定,处理相关审判事务。院长参与时,审判长职责转交。

合议庭是如何构成的

在人民法院中,合议庭是以三位及以上审判人员为主体来共同审案并作出裁决的组织结构,这不仅是我们进行审判工作最基本的模式,也是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活动时无可替代的基础主体。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单位,其成员并非固定设置,而是根据案件需求临时抽调选拔组合而成,同时,审判长则需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其中一名审判员担任。

当院长或庭长亲自参与审判工作时,便会暂时接替审判长的职务。

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若出现意见分歧的情况,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然而,就算是少数人的观点也必须被完整地记录在评议笔录上,然后由合议庭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此外,我们还需要明确合议庭的职责范围:

(1)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作出诸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等相应裁定;

(2)针对相关案件,确定是否需要委托他人进行评估或鉴定;

(3)对于第一审、第二审与再审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开庭审理;

(4)对审结后的案件做出适当且公正的评价评定;

(5)向院长提出建议将特定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入审议与决策;

(6)依据权限范围对案件及其程序性相关事项作出正式裁判或提出建设性的裁判意见;

(7)负责制作各项裁判文书;

(8)严格执行审判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9)妥善处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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