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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微短剧监管政策解读及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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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网络微短剧监管政策解读及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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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qdwlawyer.com/zfsf_x.php?/0_4_267.html

网络微短剧作为近年来迅速崛起的新兴文化业态,以其独特的艺术形式和传播方式受到广泛关注。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微短剧也面临着内容质量参差不齐、版权纠纷等问题。本文将从政策法规、合规要点等方面,全面解析网络微短剧的监管环境和发展趋势。

一、网络微短剧的定义

2020年12月8日,广电总局出台《关于网络影视剧中微短剧内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将微短剧定义为单集时长10分钟以内的网络影视剧,是继网络影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后第四种官方认可的网络影视作品形态。

2022年11月14日,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微短剧进行了最新界定,即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从几十秒到15分钟左右、具有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网络微短剧。网络微短剧因其制作成本低、内容轻量化、传播分众化等特征,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具有独特艺术形式、业务模式、传播方式的新兴网络文艺样态。

二、网络微短剧监管政策解读

1. 网络微短剧的创作资质

根据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网络微短剧创作传播的各主体、各环节,遵循网络视听管理一致性原则,实行一体化管理。包括微短剧类“小程序”在内的各网络微短剧服务的开办主体,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依规纳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管理,“小程序”提供者和接入、分发平台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管理规定。

网上传播的包括“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在内的所有微短剧,须通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内容审查并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按照网络剧片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网络视听节目备案。

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依规纳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管理的“小程序”类微短剧,或者用户个人上传的微短剧,网络平台应对相关接入、分发、链接、聚合、传播的网络微短剧等视听节目,履行开办主体职责或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落实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不得为违规微短剧提供相关服务,发现问题的,立即实施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

按照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网络微短剧,发放《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获证作品上线播出时,应于节目片头的显著位置展示统一标识和许可证号,接受公众监督和上线全周期监管。没有获得发行许可证的网络微短剧逐步退出首页首屏。

综上,我国对网络微短剧制作机构执行主体资格许可制度。从事网络微短剧制作、传播、平台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许可证。

2. 网络微短剧的备案

根据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重点网络微短剧节目规划信息的管理,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点网络微短剧实施总局统一备案公示管理制度:网络视听平台招商主推的,在长短视频平台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或剧场、专区置顶播出的,优先提供会员观看或以付费方式提供观看服务的。其它的网络微短剧,由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指导网络视听平台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

2024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以下称《工作提示》)将微短剧分为“重点、普通、其他”三类,采取分类分层审核的方式进行管理,并且从2024年6月1日起,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

3. 网络微短剧的内容审核

严格把好网络微短剧的导向关、片名关、内容关、审美关、人员关、片酬关、宣传关、播出关。对特殊题材网络微短剧,要按照规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发上线备案号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网络微短剧,在网站(客户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或剧场等专区置顶播出,按有关规定由总局统筹管理。持续开展对网络视听平台播出、链接的网络微短剧的抽查、复审、备案、登记等工作,对问题节目、账号,坚决予以清理,对问题平台,坚决予以整治。

目前,网络微短剧的内容审核工作仍主要遵循《关于网络影视剧中微短剧内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为审核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在此基础上,微信、抖音、快手等主要播出平台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并制定了各自平台的审核细则,以确保内容的合规性并提升内容质量。

三、微短剧的合规要点

1. 内容合规-著作权保护

目前,从事短剧制作的公司主要是之前网络文学平台和MCN(多频道网络)机构,大量的网文小说IP改编为网络微短剧。由于网络微短剧出于篇幅限制,微短剧制作方应尽量避免内容同质化、套路化和模式化,以减少微短剧内容侵权的法律风险。

电视剧拍摄内容若有权利瑕疵,则会使得电视剧制作方会面临法律上被诉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影响自身商誉、声誉的同时还需面临侵权赔偿。

东阳法院发布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案例:

涉案权利作品网络小说《神医废柴妃》(作者:丁铜桥,笔名:公子夜),自 2015 年 11 月 9 日开始在杭州趣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阅公司)旗下“趣阅小说网”及“掌阅”APP 连载,获上百万粉丝及数百万点赞和点击数。丁铜桥将作品全部著作权财产性权利专有使用权授予趣阅公司,期限 20 年,并约定趣阅公司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22 年 1 月,趣阅公司发现“优酷”视频平台播出的网络微短剧《神医废柴妃》与权利作品名称一致,且将权利作品的主要人物特征、关系、故事背景、情节推进等全盘套用。被诉侵权作品片尾署名出品人为吴某泉、曾某裕,出品公司为浙江粤潮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潮影业公司)。趣阅公司认为前述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趣阅公司经授权取得权利作品的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利以及维权权利,系本案适格原告。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被告存在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性较高。同时,两部作品表达方式虽然不同,但整体对比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小说前 20 章内容中的主要人物角色、性格特征、人物关系、故事背景、情节推进、台词表达等方面,两部作品在核心内容和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案中,被告未经授权将原告权利作品 1 至 20 章摄制成视听作品,侵害了原告作品摄制权。被告粤潮影业公司、曾某裕、吴某泉作为被诉侵权作品的制作者,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本案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网络小说授权改编拍摄的许可费用市场行情、侵权网剧上线播放的时间、观看量、分账携手收益、使用权利作品内容所占比重、侵权故意、侵权方式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向原告赔偿 70000 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东阳法院表示,本案涉及视听作品与文字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定问题,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影视行业著作权的强保护。对规范影视行业特别是微短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 广告合规

微短剧内植入广告为制作方与广告方的商业交易行为,即在微短剧内通过主演的表演、旁白、手势、肢体等表现广告内容,通过微短剧的播出提高广告商品的曝光,带动销量的行为。

植入广告中要特别注意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的内容。

四、结语

网络微短剧作为市场前景广阔的文化产品,已经经历过了一段“野蛮生长”的市场周期。未来随着主管部门权责划分及监管法规的逐渐完善,行业规范化不可避免。从业人员应当对短剧合规问题予以更多重视。重点应关注相关政策的调整及法规变化,规避可能产生的政策性合规风险。同样,在文化产业常见的著作权及合同纠纷等传统领域,也需要注意微短剧的独特特征,防范可能产生的纠纷风险,助力行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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