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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人微言轻?现在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会计凭证啦!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中小股东人微言轻?现在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会计凭证啦!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979248

随着2023年公司法的修订,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阐述了股东知情权的变化及其法律依据,对于理解公司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公司作为独立的个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通常是持有多数股权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掌控,因此很多中小股东无法切身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于关系其切身利益的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无法实时掌握,从而造成“人微言轻”又无法维权的窘境。公司法修订前仅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因此对于是否能够查阅会计凭证,存在不同看法。

北京某家具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为:吴某出资20万元,刘某出资30万元,张某出资50万元,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2023年8月2日,吴某通过南京市及山东省的两个地址向北京某家具公司发送《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书》,以了解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用以确认股东分红,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含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交易合同等)。北京某家具公司认可收到发送于山东省的申请书,称法定代表人收到后通过微信方式向吴某作出过答复——“2017年之后公司未再经营,就剩下营业执照了,没什么可查的。”

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等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模式的法定权利,更是保护股东决策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重要手段。吴某作为北京某家具公司股东,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在于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并无不当。吴某向北京某家具公司发送《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书》,已经依法履行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故对吴某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吴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具体范围,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法院对吴某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及查阅财务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并列的会计资料,能够直接反映企业动态的经济业务,法院据此亦支持了吴某关于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本案判决时援引的是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但是在查明吴某依法履行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的情况下,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参照2023年修订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论证并判决北京某家具公司提供相应的财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吴某查阅,有助于充分的保护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旨在降低大小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工具性权利,其在助力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方面意义重大,我国新公司法在原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作出修订,将股东知情权范围从会计账簿扩大到会计凭证,对股东知情权益的保障也越来越完善。

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塑造是一个发展着的过程,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各项行为,保障投资者、债权人等多方的切身利益,为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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