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违约行为,必然要支付违约金吗?
出现违约行为,必然要支付违约金吗?
在商业往来和日常契约关系中,违约金往往被视为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然而,并非所有要求赔付违约金的诉求都能得到法院支持。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庄某将一套房屋委托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管理,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托管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托管期自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被告如果继续托管的,应提前15日向原告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需一次性支付原告半年房租,并提前10天支付下半年房租,如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视为被告违约,被告需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元。
2023年2月27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向原告支付托管期前半年的房租。并表示下次会提前10天支付后半年的房租。一年托管期届满后,原告与顾某协商延长托管期一个月。2024年3月5日,原告向顾某主张延长期一个月的房租,顾某当即通过微信将房租转给原告。后原告发现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托管期后半年的房租。22024年3月26日,原告向顾某主张托管期后半年房租。顾某经过核实后,将托管期后半年房租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提前10天支付下半年租金,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官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案。本案中,被告虽未按合同约定提前10日向原告支付后半年托管租金,但究其原因只是“忘了交”,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拖欠的情况。原告本人在庭审过程中也明确表示,自己也忘记主张后半年的房租。原、被告在本案中均存在忘记托管费用的情况,可以确认被告延期支付案涉费用显然不存在主管恶意。
其次,在原告向被告主张后半年租金时,被告经核实未付后及时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半年租金4750元,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表明双方就拖欠房租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告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违约金,违背了前述协议,应作否定性评价。
最后,违约金既具有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功能即补偿性功能,又具有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惩罚性功能。本案中,被告未按约交付租金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拖欠,且在被告知未交租金后又积极履行,及时足额支付了全部费用。故本案的违约金应当以填补守约方损失为主,但就在案证据而言,被告方并没有因被告延期支付托管费而产生损失,从实质公平而言,本案不宜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亦不宜确认支付违约金。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被告已付租金且原告表示“到此为止、不再追究”的情形下,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违约并不必然等同于必须支付赔偿金。法律在判定违约赔偿时,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包括违约的原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守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导致损失扩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等。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都应以诚信为本,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的沟通与承诺,都可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做出意思表示后又轻易反悔,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