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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401523.aspx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申请人信息:若申请人为个人,需记载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若申请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则需载明企业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1. 被申请人信息:需明确记载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2. 复议请求:即申请人希望通过工伤行政复议达到的目的。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例如,对工伤认定不服的,一般要求变更认定机构的不予受理决定或最终认定决定;对核定保险待遇不服的,一般要求提高相关保险待遇。这些请求必须在申请书中具体写明。

  3. 事实根据和理由:需详细说明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依据和理由。

  4. 申请日期:需注明申请的具体年、月、日。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向相关机关提出。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议机关可以是作出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申请人可以在两者之间选择其一。

工伤认定通常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认定结果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如省劳动保障厅或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时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文原文来自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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