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注销,劳动者还能要回血汗钱吗?
公司已注销,劳动者还能要回血汗钱吗?
近日,江北区法院成功调解了涉及某公司的10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经当庭调解,该公司的7名股东与10名劳动者分别达成了调解协议,随后10名劳动者陆续收到了款项十余万元。
向某等10人曾受雇于某公司,但该公司于2024年5月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时仍拖欠向某等人的部分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在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并按照规定的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然而,该公司在未支付完劳动者应得工资的情况下,股东便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显然,该公司的注销过程违反了法定的清算程序。
经法院审查,该公司虽已注销,但并未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对于公司欠付的工资,劳动者有权请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下,7名股东均认识到了即使公司已经注销,也无法逃避支付工资的责任,遂当庭表示愿意调解。最终,这起涉及10名劳动者的纠纷案件得以全部成功调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江北区法院提醒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倒闭、注销等情况时,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仔细审查公司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相关手续,及时通过沟通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