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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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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ip.64365.com/zs/1441091.aspx

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它们在机构设置、受案范围、管辖方式、裁决效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区别。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两种仲裁方式的主要差异。

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主要区别

机构设置

  • 商事仲裁委:是一个带有民间性质的机构,主要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 劳动仲裁委: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通常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受案范围

  • 商事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劳动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主要解决个人和单位的劳资纠纷等问题。

管辖方式

  • 商事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
  • 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裁决效力

  • 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 劳动仲裁:是一裁两审制,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的原则

  1. 先行调解原则
  •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1. 回避原则
  • 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1.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为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1. 一次裁决原则
  • 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自发组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商事仲裁主要解决财产合同纠纷;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二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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