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配偶请求撤销婚姻获法院支持
【以案释法】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配偶请求撤销婚姻获法院支持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人们对于婚姻的美好憧憬,男女双方本应如实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但一方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应该如何保障另一方的婚姻权益呢?答案就在泌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撤销婚姻关系案件中。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于2022年5月20日在泌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2年10月13日,被告因精神疾病发作被送往驻马店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原告此时才得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同时了解到,被告曾于2017年4月13日在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74天。2023年8月1日,原、被告达成协议书,被告赵某的父亲认可“赵某结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的事实,同意依法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被告赵某在与原告王某结婚前曾患精神疾病,并未如实告知原告王某,在双方婚姻登记后精神疾病发作,再次住院治疗,至审理时未痊愈,故原告王某诉请撤销婚姻关系,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了夫妻一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而非无效事由,既保障了其知情权又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以“重大疾病”为由提起撤销婚姻关系的,需了解以下内容:
一、什么是重大疾病?《民法典》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综合认定,包括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等。
二、何时告知?重大疾病的告知时间应当为婚姻登记前。
三、何时提出撤销?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四、撤销效果。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婚姻关系被撤销之后,双方回归单身状态,属于未婚,而非离异。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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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8条第1款: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38条第1-3款: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