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互殴治安案件,历时4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程序,才认定正当防卫
一起互殴治安案件,历时4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程序,才认定正当防卫
一起发生在山东桓台县的饭馆纠纷案件,从2020年案发到2025年最终改判,历时4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和检察监督程序,最终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复杂性,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视和正确适用。
2020年11月22日22时许,山东省桓台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名女子打来的报警电话。报警的女子就是某饭馆老板张某,殴打她的是来饭馆就餐的刘某。
经调查认定:张某与刘某因吃饭问题发生打斗,刘某酒后惹是生非殴打张某,张某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刘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张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
2021年1月15日,该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7日,张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张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11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虽然张某用啤酒瓶殴打刘某系被迫反击行为,但该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得当,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仍不服,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从一审开庭到申请再审,张某始终主张,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制止刘某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并且刘某的伤并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于是,她一边经营自己的小饭馆,一边奔走维权,虽然身心俱疲,但她始终选择相信法律。“我不该受处罚,我不服气!”
再审裁定一出,张某立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山东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抽调办案力量,组成办案组,开展一体化办案,认真细致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办案组先后到公安机关,一审、二审法院调取案卷材料,梳理重点问题,并听取监督申请人、公安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和法院判决的意见。随后,办案组调取了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通过放大画面、放慢播放速度等方式对录像反复查看,仔细比对刘某头部的伤情,细致论证伤口形成的原因。此外,办案组还借助专家咨询网,就张某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广泛听取专家意见;检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关联案例进行参考,并就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在审查和比对案发当晚的视频监控录像时,办案组有了重大发现:录像显示,案发当晚,刘某以醉酒状态进入张某经营的饭馆,后用桌子开啤酒瓶盖。张某担心磕坏桌子,拿来启瓶器放在刘某桌上并阻止刘某。刘某因醉酒情绪失控,将啤酒瓶摔在地上,大声辱骂并动手殴打张某,张某的行为是在被刘某连续三次推打中作出的反击。
检察官还发现,刘某构成轻微伤的伤口主要是左侧额部的一道横向疤痕,没有证据证明这道疤痕是由张某用酒瓶击打形成,从疤痕的形态来看,与暖气片的形态更加吻合。此外,刘某是一名年轻男性,案发时年龄为21岁,身高约1.8米,体形正常;张某是一名中年女性,案发时年龄为36岁,身高约1.55米,体形偏瘦。刘某的身高、体重、年龄、性别等各个方面都明显比张某有优势。
办案组在向张某了解情况时,检察官还得知,事发后,刘某及其家人多次前往张某的饭馆,对张某进行辱骂威胁,称张某系外地人,还打人,不配在该县做生意开饭馆。
办案组在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时,公安机关坚持认为,双方在冲突过程中,张某一开始没有任何隐忍表现,而是使用危险程度高的啤酒瓶主动攻击刘某,对冲突的升级有着明显过错,且导致了刘某轻微伤的后果,张某的反击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张某殴打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通过广泛检索案例,检察官认为,在办理治安管理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主张正当防卫或制止违法侵害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检察机关咨询的专家也一致认为,公安机关未对张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予以调查,且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亦未认真考量张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属认定事实不清,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等五个条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综合案件事实、调查情况,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的事情经过相对清晰,冲突的直接原因是刘某酒后寻衅滋事,率先发动攻击行为,张某为了免受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击。从公安机关到三级法院都没有支持张某的诉求,根本原因在于陈旧的办案理念及办案的惯性思维。
在参考了众多案例的基础上,山东省检察院认为,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应坚决依法认定,该案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在法律适用上模糊了“正”与“不正”的界限,混淆了阻却违法事由和酌定量罚情节之间的区别,张某对刘某违法行为实施的反击不构成相互斗殴,应当予以纠正。基于此,山东省检察院依法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张某的反击行为属于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能与刘某构成相互斗殴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互殴行为。
2025年4月9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该案依法进行改判:撤销原判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