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分析法与社会法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分析法与社会法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各自代表了不同的法律哲学观。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法律的实证性,而社会法学派则关注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这些流派的思想碰撞和融合,塑造了现代法律理论的多元面貌。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思想的重要流派,其核心观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体现自然法、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等人本主义法律观,崇尚自由平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包括:
- 法律应体现自然法、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等人本主义法律观,崇尚自由平等,主张天赋人权。
- 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以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影响最大,近代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
约翰·洛克
代表作:《政府论》、《论自由》。
法律思想:
- 自然状态:在洛克这里,自然状态不是战争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要遵从自己的理性,自然状态就会持续下去。自然状态下调整人的规则就是自然法。
- 自然法理论:
- 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自由平等的,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人们共同地接受自然法的约束。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执行自然法的法官。
- 自然法并不是绝对理想的,它存在某种缺陷。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还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裁决一切争执的公明和公开的审判者。也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执行。
- 自由主义:法律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通过它的限制使人们获得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是扩大和保护自由。法律是包括每个人自由意志在内的共同意志,是包括每个人正当利益在内的共同利益,没有理由把法律和自由对立起来。相反,法律的真正含义与其说是限制不如说是指导一个人有智慧地去追求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孟德斯鸠
代表作:《论法的精神》、《罗马盛衰原因论》。
法律思想-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约翰·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律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
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让-雅克·卢梭
代表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
法律思想:卢梭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集大成者。卢梭的法律政治思想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激进的民主主义,强调共同体中的法律应是“公意”的表现,任何人不得违反公意,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 社会契约论:当自然状态无法再维持下去的时候,当人的力量不足以战胜种种阻力的时候,人们就需要某种结合。因此,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是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之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一种结合使每一个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只是在服从自己本人,仍然像往常一样自由。这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表现了人们的最高的共同意志。这个意志就是公意。因此,社会契约的核心是“公意”。公意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所有人都参与到共同体的建设中来,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建议,最终形成一份大家都能统一的协定,即社会契约。
- 法律公意说:社会契约是建立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人人都要参与到社会和法律的建立中。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规定时,他们便只是考虑着他们自己了。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法律的对象永远都是普遍的,法律只考虑臣民共同体和抽象的行为,而不考虑个别的行为。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无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决不能成为法律。因此,法律是普遍的。也即,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现代的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则有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朗·L.富勒
朗·L.富勒(Lon L.Fuller,1902年-1978年),当代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先后执教于俄勒冈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和杜克大学。曾长期任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
富勒学说的基本思想是:在人类有目的的活动中,道德和法是不可分的。为了正确认识法和道德的关系,首先应分清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指充分实现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后者指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法和义务的道德十分相似,而和愿望的道德并无直接联系;法无法追使一个人达到他力所不及的优良程度。
约翰·罗尔斯
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辛酉年)2月21日-2002年(壬午年)11月24日),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罗纳德·德沃金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 ,1931年12月11日~2013年2月14日),出生于美国麻省沃塞斯特。著名哲学家、法学家。先后在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他是公认的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当今世界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他展现了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关注人类尊严与权利。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亦有批判。
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的兴起是对自然法学派的回应。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的研究应当关注法律的实证性,即法律是什么,而不是法律应当是什么。分析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包括:
-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命令,具有强制力。
- 法律的有效性不依赖于其道德性,只要是由有权机关制定的规则就是法律。
- 法律的解释应当基于语言学的分析,关注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
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边沁、奥斯丁、凯尔森和哈特等。
约翰·奥斯汀
约翰·奥斯汀,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出身于磨坊主家庭,曾在军队中服役。1818~1825年任律师。1826年任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创校院长,以及第一任法理学教授 [1],1833年辞去教职,担任其他公职。著有《法理学范围》和《法理学讲义》。与边沁交往甚密,信奉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但他的法学的思想基础主要是实证主义哲学。
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弗斯·哈特(H.L.A.Hart)
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弗斯·哈特(H.L.A.Hart)生于1907年,系约克郡的第二代犹太移民。英国著名法哲学家、新分析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哈特是英国牛津大学著名的法理学教授,长期从事法理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是西方20世纪70年代形成的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也是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的兴起与20世纪初的社会变迁密切相关。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关注社会现实,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包括:
- 法律应当反映社会现实和需求,关注社会效果。
- 法律的解释应当考虑社会背景和实际效果。
-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平。
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艾尔利希、霍姆斯和庞德等。
欧根·埃利希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 ;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
埃利希宣称他的学说的中心思想是: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 ,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人物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罗斯科·庞德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0月27日-1964年6月30日)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0月27日-1964年6月30日),美国20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他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与传统的主流法学不同,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法”这种现象,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论,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不同的思维模式。
法学流派的演变与融合
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人类对法律本质和功能的不同理解。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法律的实证性,而社会法学派则关注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这些流派的思想碰撞和融合,塑造了现代法律理论的多元面貌。
在20世纪,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复杂化,法学研究开始呈现出综合化的趋势。一些学者主张将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的理论进行有机整合,形成所谓的“综合法学”或“第三条道路”。这种综合性的法律理论试图克服单一法学流派的局限性,为解决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更全面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