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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与界定:全面了解中国法律框架下的破产债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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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解析与界定:全面了解中国法律框架下的破产债权类型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jzcmfw.com/laws/17481264.html

在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成为一项重要议题。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合法债务关系,在债务人(即被申请破产的主体)破产程序中可以依法申报并获得清偿的权利。然而,并非所有债权都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认可或优先受偿,有的债权会被归类为“破产债权”,而有的则可能被划分为其他类别,其权利和义务也会有所不同。


图1:破产债权类型示意图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明确何种情况下债权可以被视为破产债权,以及其与其他类型债权的区别。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案例和司法解释,本文将深入探讨破产债权的界定与分类,并结合实务操作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破产债权的基本概念

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至第123条的规定,破产程序适用于企业法人,而自然人的破产制度目前仅限于部分试点地区(如)。在企业法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申报其债权,以便管理人进行审查和确认。经过审查后,合法、有效的债权将被纳入破产财产的分配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债权都会被视为“破产债权”。根据法律规定,破产债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普通破产债权、优先权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别除权债权(如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其他特殊类型的债权。每一类别的债权在清偿顺序和受偿比例上均有所不同。

属于破产债权的具体范围

1. 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特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优先权的债权。这类债权的特点是其清偿顺序位于后列,仅能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在支付了有优先权的债权和其他费用之后,按比例受偿。

实际案例:

A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B公司作为A公司的普通债权人申报50万元债权。在A公司破产程序中,B公司只能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受偿,其最终获得的具体金额将取决于破产财产的评估和分配情况。

2. 优先权债权

优先权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破产程序中有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的权利。常见的优先权债权包括: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垫付的建筑材料款和人工费具有优先受偿权,其清偿顺序仅次于抵押权。
  • 船舶优先权:根据《海商法》,船员工资、燃料供应费用等在造船和修船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具有优先权。
  • 税收优先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的税款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

实际案例:

C公司因拖欠D公司的建设工程款而被起诉。在C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D公司的债权将被认定为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可以在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前获得清偿。

3. 别除权债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可以直接从该特定财产上获得清偿的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别除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申请以物抵债或优先受偿。

实际案例:

E公司因无法偿还F公司的贷款而申请破产。在借款合同中,E公司已将其名下的处房产抵押给F公司。根据法律规定,F公司可以主张对该房产行使别除权,直接从该房产的拍卖变现款中受偿,而不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4.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付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经济补偿金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这类债权具有优先地位,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最先得到清偿。具体而言:

  • 优先清偿顺序:职工债权在普通债权人之前受偿。
  • 最高限额:根据法律规定,每个员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一般不超过当地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实际案例:

G公司破产后,H员工因被拖欠数月工资而向管理人申报了10万元的职工债权。在最终分配中,H员工将获得优先清偿。

5. 其他特殊类型的债权

除上述类别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债权可能被视为破产债权,例如:

  • 根据《民法典》第693条,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
  • 拖欠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抚恤金等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

实际案例:

I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J员工作为I公司的退休人员依法享有养老金待遇。在I公司破产程序中,J员工的养老金请求权将被视为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之一。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形

并非所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都能被视为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不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1.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则其债权将无法被认定为破产债权。例如,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因《民法典》第18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则可能丧失受偿资格。

  2. 非法或无效的债权
    如果债权是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如赌债、高利贷等),或者债权本身的成立违反了法律规定,则该债权将不被认定为合法的破产债权。例如,根据《民法典》第680条,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民间借贷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3. 已过保证期间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至第701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其债权将无法得到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支持。因此,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能仅能以债务人自身的财产为限获得清偿。

  4. 被抵销或免除的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3条和第56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达成协议,将部分或全部债务相互抵销,则该部分债务可能不被视为破产债权。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债务人可以请求免除其部分债务。

界定破产债权的法律依据

  1.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所有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平等参与分配,但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些债权人(如职工、担保权人等)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2. 民商事法律的补充适用
    在界定破产债权的具体范围时,还需要参照《民法典》《海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

  • 根据《民法典》,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 根据《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具有特殊性。
  1. 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发布的多个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对界定破产债权的具体问题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指导。例如:
  •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6条至第9条对职工债权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
  •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4条至第32条对别除权的行使方式和优先受偿顺序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实际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界定破产债权的实际操作,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职工债权的认定

  • 案情概述:
    K公司因经营不善被申请破产。L员工在该公司工作了10年,但由于公司长期拖欠工资,L员工并未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法典》相关规定,职工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具体而言,L员工未获得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经济补偿金将被视为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先清偿。

案例二:别除权与普通债权的冲突


图2:别除权与普通债权的冲突示意图

  • 案情概述:
    M公司因无法偿还N公司的贷款而申请破产。在借贷合同中,M公司已将其名下的处工业用地抵押给N公司作为担保。

  •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和相关司法解释,N公司可以主张对该抵押物行使别除权,优先从该财产的变现款中获得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人只能在剩余的资产中按比例分配。

案例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 案情概述:
    O公司因其长期拖欠P公司的货款而被起诉并申请破产。然而,在提起诉讼时,P公司发现该笔债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8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将被视为自然债务,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强制执行权。因此,在O公司破产程序中,P公司的这笔债权可能不被认定为合法的破产债权。

结论

界定破产债权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法律任务,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综合分析。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1. 职工债权具有优先地位: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所欠付的员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将最先得到清偿。
  2. 别除权保障债权人利益:当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提供担保时,担保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别除权优先获得清偿。
  3. 诉讼时效和合法性审查:超过诉讼时效或基于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将不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4. 特殊债权的处理: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特殊类型的债权可能在特定条件下被视为破产债权。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可以对破产债权的类型和界定有更清晰的认识,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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