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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155866.aspx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是刑法中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本文将通过对比分析,帮助读者理解两者的区别,并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法律概念解析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其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客观方面: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主观方面: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 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 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两者区别与联系

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进行比较,可以发现:

  • 相同点: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
  • 区别: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
  • 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对伤害和死亡结果都没有故意,任何结果的发生都是违背其意愿的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与李某等人发生口角并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扭打过程中,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5日死亡。

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辩解:张三辩称其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自己没有伤害故意。

法院判决:

  • 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张三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理由:

  • 李四的死亡是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导致摔下楼梯受伤、死亡
  • 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
  • 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官评析

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1. 第一种意见: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他在殴打过程中应当意识到抱、推等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仍放任该结果发生,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2. 第二种意见: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与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行为是在挣脱时的无意识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法律启示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杀人有着本质的区别:

  • 故意伤害致死:本质是恶意的行为,量刑起点为10年以上
  • 过失杀人:量刑相对较轻,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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