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签订合同或网络购物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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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签订合同或网络购物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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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微信、微店等平台进行购物。然而,当通过微信交流达成买卖协议后出现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这一法律问题。
现在,很多人已经习惯了网上购物,除了从京东、淘宝等购物平台选购外,还会通过微信、微店等方式方便地买到自己心仪的东西。那么,如果是通过微信交流达成买卖协议来订购货物,出现纠纷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如果买卖合同的“信息网络方式订立”需要满足“特定网络平台”+“平台上发布、展示商品”+“交易在平台上完成”的要件,即在特定的电子商务平台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发布、展示产品,完成交易,则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最高院在一起案例中明确通过微信买卖货物并约定收货地的,该买卖协议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其管辖适用以下原则: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当通过微信等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时,如果发生纠纷,可以选择向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微信等社交平台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渠道,但在交易过程中仍需谨慎,注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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