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多市县发布春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
海南多市县发布春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
随着春节临近,海南多个城市相继发布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措施。本文详细列出了海口、三亚、儋州、文昌、琼海、万宁等主要城市的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域和时间,并附有儋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区和禁放区示意图。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市民和游客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连日来,海口、三亚、儋州、文昌、琼海、万宁等市县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先后发布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管控通告。
海口市
1月28日0时起至2月12日24时,以下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演丰镇、灵山镇全镇行政区域;三江镇、云龙镇、龙塘镇、龙桥镇212省道以北区域)。石山镇的镇墟行政区域、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永兴镇永兴墟社区居委会、永德村委会、博强村委会、建中村委会、美东村委会。
三亚市
1月27日(除夕前一天)至2月13日(正月十六),以下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东至海棠区椰林路,西至崖州盐灶溪,北至G98高速(含天涯区水蛟村、羊栏村、槟榔村、南岛居委会,崖州区北岭村、南滨社区),南至大海(含西岛旅游区、蜈支洲岛旅游区)。
儋州市
以下区域:和庆镇、兰洋镇、南丰镇除镇墟和部分村庄外,白马井镇、雅星镇、东成镇、王五镇、海头镇、木棠镇、排浦镇、新州镇、中和镇、大成镇、光村镇、峨蔓镇和海花岛1号岛全域,在除夕(1月28日)和正月初一(1月29日)全天,正月初二(1月30日)至正月十六(2月13日)及其他重要节假日8:00—24:00为燃放区。除以上燃放区外的其他区域均为禁放区。
儋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区和禁放区示意图
万宁市
常态性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为:
(一)万城镇、大茂镇、后安镇、和乐镇、长丰镇(牛漏片区除外)。
(二)国家机关[各镇(区)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政府公共小区、物业小区、图书馆、文化体育广场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学校、幼儿园、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汽车站、动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燃放的相关区域和场所。
文昌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主要场所
(一)文城镇区域:以排城村为起点往北(按顺时针方向)→迈号村→迈南村→新合村→高隆村(按顺时针方向)→文城镇行政区域边界形成的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外50米内区域,包括八门湾区域以及区域内所有海滩。
(二)东郊镇邻近文城镇区域:椰林湾为起点往北(逆时针方向)→东郊椰林壹号→椰林路(185县道)往北→椰乡路(183县道)→航天大道→白石下村→八门湾形成的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外50米内区域,包括区域内所有海滩。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公园、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五)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六)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火力电厂、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区域。
(八)山林重点防火区。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三、焰火燃放规定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琼海市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段
(一)嘉积主城区全年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嘉积镇、塔洋镇、万泉镇行政管辖区域(附:琼海市2025年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春节、元宵期间(2025年1月28日至2月13日,农历腊月廿九至正月十六期间),在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重点区域场所,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博鳌亚洲论坛国际会议中心、博鳌机场、车站和码头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六)大型小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时间、地点。
对于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据了解,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去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明确要求总量控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数量。
省应急管理厅有关负责人提醒,春节临近,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希望广大群众到合法经营的零售店(点)购买合规的烟花爆竹,在当地政府允许地点安全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