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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名人语录"是否侵权?一文详解姓名权法律边界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虚构"名人语录"是否侵权?一文详解姓名权法律边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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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519/16/81721182_1123737991.shtml

近日,多段"名人语录"在短视频平台流传。一些账号通过制作、传播虚构的"名人语录"来获取流量和商业利益,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虚构"名人语录"引发的法律问题

以名人之名编造所谓名人语录,属于以假冒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如今的很多视频,以"名人语录"的形式,一张名人照片配上一段台词或一句摘录,或者将影视作品、综艺上出现的有趣台词,以叠加的方式进行展示,套用到了名人身上,附上引人共鸣的文字,成为了新的"流量密码"。名人语录成为了各大视频创作者的"吸粉利器"。

虚构"名人语录"这些"名人台词",利用大众对名人崇拜的心理,能够轻松使账号获取关注度和影响力。通过误导消费者,提高关注度,亦能为账号持有者带来商业利益。

姓名权的法律认定

1. 姓名权的主要内容

  • 姓名决定权:即自然人自行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行使,不仅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而且有权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自然人取得正式姓名应依法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 姓名变更权: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具备命名能力后有权行使姓名变更权,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姓名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 姓名使用权: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在作品上有不署名以及为特定行为时拒绝透露姓名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学籍等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 许可他人使用权:《民法典》在对姓名权的规定中增加了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内容,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姓名权被商业化使用,许可他人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产生经济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姓氏选择的法定标准

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也是我国姓氏文化的重要体现。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以及公民观念的进步,自然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但是以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为限。

3. 衍生姓名概念的法律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发展,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对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在法律适用和保护上给予了与姓名权和名称权同等的保护权。这些衍生概念必须与某一特定的人或企业建立起稳定的对应联系,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非法使用行为认定侵权的标准,核心依据就是这种使用是否造成公众对其背后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

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及构成要件

  1. 侵害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14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 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 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 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1. 行为人的过错: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2. 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

  3. 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一,受害人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结语

姓名权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权利,但又并非仅限于人格利益,尤其是名人的姓名包含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不同的实践案例中具体情形又各有差异,需要我们厘清其中保护的法益及认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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