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长哺乳假"吗?
你知道"长哺乳假"吗?
哺乳假是保障女职工生育后照料新生婴儿权益的重要环节。一般来说,"短哺乳假"已经为大多数人所知,但了解"长哺乳假"的人却不多。实际上,对于母婴在产后患有严重疾病的,均可以要求享受六个半月的哺乳假。
案情
杨某在某贸易公司担任客服代表,2021年5月28日,杨某生育一女。因婴儿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出患有佝偻病,杨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公司提交哺乳假申请及病历记录,要求享受6个半月的哺乳假。
公司拒绝批准杨某的哺乳假申请,通知其产假结束后必须回公司上班。杨某收到通知后对公司决定提出异议,并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反映。
经过街/镇劳动部门与公司联系并宣传相关政策后,公司最终同意批准杨某哺乳假。
解析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同时,2010年12月上海市卫生局发布《关于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了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种类。根据该规定,本案中杨某之女所患的佝偻病,属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的疾病,符合相关规定中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情形。因此,公司应当批准杨某哺乳假的请求。
提示
哺乳假是保障女职工生育后照料新生婴儿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哺乳假分为每天一个小时的"短哺乳假"及一次性休假六个半月的"长哺乳假"。
实际上,对于母婴在产后患有严重疾病的,均可以要求享受六个半月的哺乳假。对于"严重疾病"的具体种类,则在相关法规中亦有明确规定,包括产后抑郁、子宫切除、严重的妊娠合并症、产时因危重抢救后重要脏器尚有功能损害、婴儿早产、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营养不良、贫血、佝偻病等九大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