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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三种情况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三种情况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328620.aspx

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物业管理中的热点话题。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停车位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专有部分车位、业主共有车位以及与特定专有部分相关的附属车位。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三种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及其法律依据。

1. 符合法定条件的专有部分车位

这类车位通常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独立的车库内,虽然没有明显的物理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如隔离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在使用方面,这些车位具有独立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能够实现排他使用。因此,这类车位可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2. 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这类车位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因此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

3. 与特定专有部分相关的附属车位

这类车位通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或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例如别墅区院落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附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建筑通连的地下车位以及连带房屋的车位等。在申请初始登记时,这类车位可以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并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本文原文来自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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