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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询问笔录》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吗?远程询问需注意哪些问题?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电话询问笔录》可以作为刑事证据吗?远程询问需注意哪些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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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sohu.com/a/804673257_121930273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有时会通过电话询问被害人或证人,并制作电话笔录作为证据。但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电话询问笔录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网络犯罪案件,因被害人距离较远、人在境外等因素,侦查机关有时会通过电话询问对方,以电话笔录的形式作为证据移交。那么,问题来了,《电话询问笔录》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吗?

答案是不能!理由如下: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现场进行

《刑诉法》第124、127条明确规定了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方式、要求:

公安询问证人、被害人时原则在三个地点进行,一是在现场进行;二是在证人、被害人的单位、住处或其提出的地点;三是到办案机关。以上都是在现实中的实地进行的,并不包含通过电话进行取证。

二、《电话询问笔录》不能保证询问客观、真实

电话询问,侦查机关无法保证被询问的对方就是真正的证人、被害人。比如,公安机关要询问张三,电话那头李四完全可以冒充自己就是张三。

这是其一。其二,电话询问,无法避免被询问人现场受到干扰。还以张三为例,公安机关电话询问张三,不能排除张三身边没有第三人,更无法排除张三不受到身边第三人表情、言行等的干扰。

三、即使远程询问,也不能采用简单的“电话询问”方式

2022年“两高一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对证人、受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并制作笔录的要求: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询(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讯)问笔录经被询(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询(讯)问人员收到笔录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或者盖章。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根据该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仅通过电话连线的方式向证人/被害人做询问笔录;

其次,即使是远程通讯方式做笔录也必须仅限于网络犯罪,且必须是通过网络视频方式进行;

最后,必须要有被询问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配合进行,且必须要有被询问人的签字、协作地公安民警的签字及同步录音录像。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的规定:

“能够查明被害人的身份,但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当面询问的,可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通过视频等远程方式询问,并当场制作笔录,经被害人核对无误后,办案人员逐页签名确认,并注明与询问内容一致。询问、核对笔录、签名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过程有翻译人员参加的,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确认。”

根据该规定:

第一,适用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与之相当的新类型犯罪。

第二,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当面询问。

第三,询问需要采取视频等远程方式,并当场制作笔录。且须核对无误,办案人员逐页签名,并注明与询问内容一致。

第四,询问、核对笔录、签名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四、结论

对于涉及众多被害人、证人的案件,只有在网络犯罪等特殊的新类型案件情况下,才可以采取非现场询问的方式。但必须采取“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否则可能面临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风险。

另外,根据最高检发布的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217号案例,对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不得以《情况说明》替代。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以《情况说明》代替法定证据的,应当监督公安机依法及时重新收集、固定。《电话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就电话询问笔录所作的《情况说明》同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文转载自“法律实务参考”,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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