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消录用需担责!法院判赔求职者3600元
公司取消录用需担责!法院判赔求职者3600元
近日,一起涉及公司取消录用求职者的纠纷案件在新罗法院落下帷幕。法院依法判决公司需赔偿求职者的经济损失,这一案例为求职者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某公司通过视频面试与柯某达成初步录用意向,并通过公司企业邮箱向柯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明确提供了工作岗位、薪资报酬等具体信息。柯某在收到通知后,积极准备入职,向原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并顺利获得离职证明。然而,就在柯某准备入职时,公司却以工资卡问题为由拒绝其入职。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柯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向柯某发送《录用通知书》,明确表达公司录用柯某的意向,柯某在收到通知后,按照要求向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即柯某对于入职作出有效承诺。柯某与某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一份关于未来确定劳动关系的预约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公司以柯某的工资卡问题拒绝其入职的行为,违背公平及诚信原则,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罗法院结合柯某的离职时间、薪资水平等具体情形,依法判决某公司赔偿柯某经济损失3600余元。
法律分析
这一案例凸显了录用通知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录用通知提出了工作岗位、薪资报酬、福利、试用期等具体信息,在法律意义上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当劳动者以向原单位辞职等行为表明接受意思表示的约束时,应认定为成立预约合同,双方均受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在双方并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时,求职者不能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亦不能强制公司与其履约。但求职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等方式向公司主张赔偿损失。
这一案例不仅为求职者在遭遇类似情况时提供了维权路径,也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如何规范操作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