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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上提出辞职算不算书面解除劳动合同?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在微信上提出辞职算不算书面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eeac74683c0010000b9ff6f110fdc.html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微信上提出辞职算不算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呢?

事件回顾

张某因与部门经理发生争执,通过微信向分管副总提出辞职。副总回复“已收到!正在处理。”第二天,人力资源部通知张某办理离职手续。张某认为自己只是发泄情绪,并没有真正辞职的意思,因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被驳回。

网友声音

对于这个案例,网友们议论纷纷,各持己见。

  • 部分网友认为微信只是一种聊天工具,在上面提出的辞职不应该算作书面通知。“难道你在微信里说句‘我抢了银行一百万’,公安部门就会因为这句话把你抓起来吗?但若写成书信邮寄到银行或者公安局,就是另一回事了。”

  • 有网友也附和道,若线上提出辞职,最起码得以电子邮件或专门的办公软件等方式先行提出。

  • 还有网友现身说法,表示自己因工作事务曾咨询过律师相关问题,但得到的回复是“只靠微信聊天记录很难判定事实存在”。“有个客户欠我们钱不给,但是我们之间只有微信往来记录,来往邮件方面客户用的也是个人邮箱,律师说这种情况就算提出诉讼也很难赢。大家都注意点吧!”

  • 对此,有网友提出,公司规范离职流程并且要求员工严格执行十分有必要。“我以前公司就是要在OA(办公软件)里发起辞职,才算正式提出,不然不作数的。”

  • 还有网友呼吁各地能够统一对“微信提出离职是否作数”的判定标准,避免出现更多的争议。“各地的标准不一样,甚至有些时候同一类案件同一省的最高法院审判结果也不一样,能不能统一一下?”

专家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根据上述法条,律师指出,微信信息是通过即时通信应用服务保存的通信信息,因此也是书面形式的一种。本案中的张某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其实也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所以,在双方对该微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张某辞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公司要求张某办理离职手续,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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