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钟延成律师团队为实际施工人挽回亿元工程款纠纷案
案例评析:钟延成律师团队为实际施工人挽回亿元工程款纠纷案
导读:本文分析了一起涉及亿元工程款纠纷的法律案例。钟延成律师团队通过系统化的诉讼布局和精妙的法律策略,成功帮助实际施工人挽回1.7亿元损失,并妥善解决了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兑付问题。
一、案件背景
本案系江苏某建筑公司中标国企保障房总承包项目后,因资金链断裂引发多起诉讼及执行案件,导致其合作方南京某建筑公司(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被查封超5000万元,且面临持续扩大的执行风险。钟延成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历时17个月,通过专项法律服务帮助实际施工人成功挽回损失1.7亿元,并妥善解决了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兑付问题。
二、争议焦点
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
需突破合同相对性,证明南京某建筑公司不仅是协议合作方,更是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主体。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通常限于违法转包、分包情形,而本案涉及挂靠关系,需额外举证发包方(国企)对其身份的认可。
工程款归属与执行冲突
总包方破产后,其债权人申请查封工程款,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形成冲突。需解决“发包方能否以协助执行令对抗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法律争议。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交叉
如何在破产法院(倾向保护全体债权人)与建设工程专属管辖法院(倾向保护实际施工人)之间协调管辖权,并运用《破产法》中“别除权”与“取回权”制度分离工程款。
三、法律策略与处理
系统化诉讼布局
分阶段提起两起诉讼:
进度款支付诉讼 :在总包方破产前固定债权,避免工程款被划扣;
剩余工程款诉讼 :在项目竣工后主张结算,确保款项脱离破产财产。
突破合同相对性障碍
通过补充协议、施工记录、发包方确认文件等证据链,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援引司法解释中“实际投入资金、人力、物力”的认定标准,强化法律依据。
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运用
依据《破产法》第38条,主张案涉工程款属于实际施工人财产,不属于总包方破产财产范围,成功将款项从破产清算中剥离。
管辖权协调与谈判
利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规则,争取在有利法院立案;同时与破产管理人、发包方、法院等多方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和解与执行。
四、案件成果与意义
直接成果
挽回损失1.7亿元,保障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兑付;
确立工程款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性,避免被债权人分配。
法律实践价值
为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提供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新思路;
验证了破产取回权在工程款纠纷中的可行性,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探索了执行与破产程序交叉时的管辖权协调路径,推动司法实践精细化。
五、反思与建议
完善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
现行司法解释对挂靠情形的规定较为模糊,建议通过立法或指导案例明确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边界。
强化破产程序中工程款保护
法院可建立专项审查机制,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工程款优先适用取回权,减少社会矛盾。
跨程序协同机制
推动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的信息互通与协作,避免因程序冲突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
结语
本案展现了律师团队在复杂法律环境中综合运用诉讼、谈判、破产法规则的能力,不仅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也为建设工程与破产交叉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