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丨孤寡老人无遗嘱,旁系亲属能继承遗产吗?来看案例
法治在线丨孤寡老人无遗嘱,旁系亲属能继承遗产吗?来看案例
在当今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面临遗产继承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的孤寡老人来说,他们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近日,北京和上海两地法院分别审理了两起类似案件,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参考答案。
北京赵女士案例
2022年6月,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价值不菲的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价值400余万元,还有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10余万元。赵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她去世时无配偶、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
在无法定继承人且赵女士生前也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赵女士父母双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共9人对簿公堂要求分割赵女士的全部遗产,这里面包括赵女士父亲一边的叔叔、姑姑共5人,赵女士母亲一边的舅和姨共4人。
法院走访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了解到赵女士患有尿毒症,自理能力尚可,能够独立完成饮食起居,有困难时赵女士的一位叔叔和社区工作人员会帮助她去医院。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赵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110余万元,由9名原被告共同继承,根据他们各自对赵女士生前的帮扶情况,其中一位叔叔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管理。
上海葛老伯案例
在上海也有类似案件发生,独居老人葛老伯离世后,留下了上百万元的财产和一套房产,但他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立遗嘱。他的堂弟,也就是他父亲的兄弟的儿子,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财产,因为他认为在葛老伯生前,他对老人尽到了较多的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葛老伯没有法定继承人、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作为葛老伯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结合堂弟夫妇对葛老伯的扶养时间、扶养程度等在案事实,法院最后酌情判定两人分得当时葛老伯所有存款和保险金共130万元,葛老伯的房产判决收归国家所有。
后来,葛老伯名下另一笔300万元存款被发现,他的堂弟夫妇另行起诉再次要求分得这部分遗产,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释法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不管是北京的赵女士,还是上海的葛老伯,都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立遗嘱把财产留给他人,因此在他们去世后,法院最后的判决都是把部分遗产判给了生前对他们尽了一定扶养义务的旁系亲属,但主要的财产比如价值高昂的房产都判决收归国家所有。
法官讲,上述两起案件中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比如北京赵女士的叔姑舅姨,上海葛老伯的堂弟夫妇,虽然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但都能分得一定数额的遗产,主要是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那为什么北京上海这两起案例,当事人最主要的遗产——房产被收归国有,法院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记者注意到,这两起案件的判决,最终都是把收归国家所有的房产交给了当地民政部门来管理,这是为什么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杜春龙:法律规定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那么在国家层面来说,需要有一个部门接管这项事务,我们国家由民政部门来管理公益事业,所以本案的房屋收归由民政局管理了。
有人提出,对于这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孤寡独身人士,去世后的遗产能不能尽可能由他们的旁系亲属继承,不收归国有,法官也予以了解答。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杜春龙:可以理解公众的心情,但是事实上这个问题涉及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目前法律规定的赡养扶养的义务与遗产的继承权利是相对的,只有你尽到了赡养扶养的义务才有权利继承。法律规定赡养扶养的主体也是仅限于有血缘关系,或者说是有婚姻关系的主体之间,如果说随意扩大被继承的范围,可能会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出现。
遗产无人继承怎么办?
发生在北京、上海的这两起案件,不管是赵女士还是葛老伯,在他们去世后,还是都有旁系亲属以尽了抚养义务为由,来向法院主张继承遗产的,但现实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孤寡老人离世后,根本就没有人来主张继承他的遗产,那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呢?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法官讲,这一规定确立了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新职能。但是实践中,也有不少困难。
据统计,上海市徐汇区有3000余名孤寡老人,遗产无人继承的案例并不少见。为了能够将民法典相关规定落到实处,2024年8月徐汇区人民法院、民政局、司法局签订了《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协同管理工作机制》,根据这一机制,徐汇区法院、民政局、司法局设立了一个小组,三家单位三位联系人对于案件遇到的一些难点充分沟通。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副局长 欧春云:比如说被继承人去世了以后,他究竟有没有继承人,他这些遗产究竟有多少?他债权债务都有什么?他的遗产处于哪个领域?很复杂,需要信息相互协查。
仅2024年,上海市徐汇区就有十几起相关案件,徐汇区民政局已经依法担任了8名离世后无人主张继承的居民的遗产管理人。民政局介绍,作为遗产管理人,他们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法院受理后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依然无人认领的,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有。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副局长 欧春云:我们还要走无主财产程序,在一年公示期内没有人主张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进行拍卖、变卖这种方式,然后再收归国有。
遗嘱继承优先
同样是独居老人,北京顺义的阮大爷就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把五套房产留给了他的扶养人。
2011年,已经81岁的阮大爷在生活无依靠的情况下,向村委会求助。在村委会的协调下,刘某同意扶养阮大爷。二人在村委会的主持下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某照顾阮大爷并负责生养死葬,阮大爷将其位于该村的11间房屋等在内全部财产遗赠给刘某。
到了2017年,阮大爷所在的村开始整体拆迁,由于阮大爷的宅基地面积较大,当时他分得拆迁补偿款380多万,另外还获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5套安置房,共计约560平方米。
2023年3月,阮大爷的5套安置房下来了,他也已经93岁高龄,由于利益重大,当时在律师的见证下,阮大爷又与刘某第二次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再次约定由刘某负责阮大爷的生养死葬,阮大爷将其包括5套安置房在内的全部财产遗赠给刘某。
这一年10月,阮大爷因病去世,享年93岁。刘某送老人走完最后一程,并为其购买墓地、料理了丧葬事宜。
刘某认为,自己对阮大爷如同对待亲人一般十二年如一日悉心照顾,让其在晚年生活中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和幸福,如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由于阮大爷去世时,他的一个妹妹,阮大爷二哥的两个女儿仍健在,为了接受遗赠,刘某将三人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事宜。
法院判决老人5套房产归扶养人继承
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于财产继承问题,阮大爷的妹妹和两个侄女也没有提出要求,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5套房产的所有权益应由刘某继承。
法官提示:避免身后财产纠纷 最好立遗嘱
近些年独居老人离世后涉遗产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法官提醒,最好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避免后续财产分配产生纠纷或者不符合本人的真实意愿。那么要如何立遗嘱,确保遗嘱合法有效,避免纷争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出现独居老人离世后遗产在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收归国有,或者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员主张继承,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生前没有立遗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 张弢:我们法院建议生前最好能立份遗嘱,以避免身后发生各类的争议,遗嘱的形式包括很多,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最好的方式还是去公证处去办理公证遗嘱。
遗嘱的内容不仅是处分当事人去世后的遗产,比如房产、存款、股票、股权等,另外也涉及对当事人生前的监护、抚养安排等事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杜春龙:我们在立遗嘱的时候也可以同时附上相关的条件,比如要求接受遗产的人要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如果说接受遗产的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则可以撤销他继承遗产的资格。
有多份遗嘱的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人员提醒,当事人立遗嘱的话要适当趁早,因为如果精神状态不好、意识不清醒的话,遗嘱的效力就会有问题。另外如果当事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公证员 袁迪嘉:因为遗嘱它会改变法定继承的顺序,所以你给了某些人,其他人可能就得不到这个财产,这个是要慎重考虑的一点。还要注意,要符合自己的本意,如果有胁迫之类的,其实就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那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杨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