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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离婚诉讼中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253054.aspx

在离婚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或偏见影响案件的审理,法律特别规定了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离婚诉讼中审判人员需要自行回避和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的具体情形。

一、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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