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审判流程详解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审判流程详解
庭审准备阶段
查明当事人身份: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等。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时,若发现有误且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律师应认真记录,并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 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 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 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 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 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 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 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 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 鉴定人的资格;
-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 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 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 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 物证的真伪;
- 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 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 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 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 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 书证的真伪;
- 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 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 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 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 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 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 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 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 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 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 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 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 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 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 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 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 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 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辩护前要定位: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 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 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 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 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 二轮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陈述。
法庭教育。
休庭。
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需要根据相关的流程来进行处理的,包含了有开庭前的准备,正式开庭法庭的调查辩论质证,以及被告人进行陈述审判这几个阶段。整个流程缺一不可。刑事案件在审理的时候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