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 | 驾车出行,安全第一,法律意识不可缺失
公职律师说法 | 驾车出行,安全第一,法律意识不可缺失
开车出行,安全第一,法律意识不可缺失。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驾车撞人事件,不仅涉及人命安全,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对于驾驶者而言,了解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本文将由公职律师深入解析,当驾车撞人时,可能涉及的罪名和法律责任。
案例一
2023年12月15日10时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区环线高速行驶。所驾车辆与高速公路护栏碰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唐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乙、游某某、徐某某受伤,高速公路设施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裁判: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二
2019年6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一辆五菱宏光牌面包车,从某商场停车场入口时,撞开锥形桶冲入商场2号门并进入商场一楼。朱某某无视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驾车在商场内任意冲撞,后因车辆撞到中庭柱子受损而被迫停止。
法院裁判:朱某某驾驶车辆在商场内任意冲撞,致不特定多人受伤及商场、商铺财产严重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三
2019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其父孙某1、姨父许某2(被害人,殁年42岁)等人在一起聚餐时,许某2与他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并追打他人,孙某1劝说时遭到许某2辱骂,并追出门外拿钥匙串上指甲刀殴打孙某1,致孙某1头部受伤。孙某某驾驶轿车准备送父亲去医院治疗时,许某2站在车辆左前方进行言语挑衅,孙某某被激怒遂开车将许某2撞倒在车底,致许某2颈椎、腰椎横突、胸骨、胸椎等多处骨折、脊髓损伤、肺挫伤等,经住院治疗无效后于2019年9月15日8时死亡。
法院裁判:被告人孙某某因被害人殴打其父心生不满,驾车撞击被害人,致被害人被撞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四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某之妻高某与郭某某同村村民郭某3发展成情人关系。2017年6月,郭某某得知此事后怀恨在心,意图报复。2018年1月11日18时许,郭某某驾驶马自达轿车回村,发现郭某3在郭某3母亲家门口,遂驾车撞击自南向北行走的郭某3,致其颅脑并心脏损伤而当场死亡。
法院裁判:郭某某采取驾车撞人的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开车撞人涉嫌哪些罪名
需要按照驾驶人的主观过错
即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来处理
按相关法律规定
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伤害罪
或者故意杀人罪
法律评析
首先,若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过失,即没有积极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则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其次,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人,根据其主观故意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不特定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再次,若行为人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若行为人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伤害特定人,其并没有杀害他人意图的,则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因此,开车撞人,要根据行为人撞人的方法、地点、主观目的来具体分析构成何种罪名。
公职律师温馨提醒
驾驶者在道路上的行为不仅关乎个人安全,还可能影响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论是普通驾驶者还是非驾驶者,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因一时冲动或疏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公正地裁决,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公职律师在此提醒,驾车出行,安全第一,法律意识不可缺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