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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非法外之地 造谣需担责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微信群非法外之地 造谣需担责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96483

在网络社交日益普及的今天,微信群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重要平台。然而,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在群内发布不实信息、侮辱诽谤他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武汉汉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群名誉权纠纷案,为公众敲响了警钟。

付大姐与范某是两个微信群的成员。因双方对某一事物的理念不同,付大姐与范某产生分歧,二人多次在微信群中发生争执。2021年年底开始,范某多次在微信群中@付大姐,针对其发言进行点评,并在点评内容中多次发布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且多次在微信群中称付大姐与案外人王某之间系不正当关系,并将上述言论长时间、多频次地在两个人数较多的微信群中转发,引起群内多人跟帖、点赞、评论。

付大姐认为,范某长期在人数较多的微信群中对其进行侮辱、谩骂及诽谤,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对其精神造成损害,故诉至汉阳法院要求范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汉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无视法律规定,不尊重他人表达不同意见,在微信群对付大姐进行侮辱、诽谤,损害了付大姐的名誉权,故依法判决范某在以上两个微信群内向付大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这起案件的判决再次明确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言行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提醒人们在网络社交中要保持理性,尊重他人,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同时,也彰显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为维护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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