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框架及准则对比研究
国内外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框架及准则对比研究
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手段。随着可持续信息披露成为全球趋势,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框架也在不断完善。本文将聚焦于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梳理国内外的信息披露框架/准则,并将《指引》与国际生物多样性披露框架/准则进行初步比较,希望能够帮助企业增加对于信息披露的了解与认识。
国内外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现状
在可持续信息披露体系日渐完善的当下,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不仅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必要条件,也有助于企业进行长期的风险管理,并为企业提供产业转型的机遇。特别是能源业、水利业、建筑业、采矿业、水泥制造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这些行业由于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较大影响,需特别重视生物多样性信息的披露。同时,信息披露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手段,有利于引导资本向善,最终助力《昆蒙框架》的实现以及美丽中国建设。
国际部分:多个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框架日趋完善
《昆蒙框架》目标15提出,“采取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鼓励和推动商业,确保所有大型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定期监测、评估和透明地披露其对生物多样性的风险、依赖程度和影响,包括对所有大型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及其运营、供应链和价值链和投资组合的要求”。随着国际政策和公约框架的发展与推进,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框架和披露方法研究在国际上已有一定的实践和探索,出现了《自然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框架》(TNFD)、《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的《GRI 101》、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CDP)问卷中增加的C15 biodiversity等多个涉及生物多样性的信息披露框架。
国内部分:正在加速完善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体系建设
一是国内企业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现状。相比国际,国内的生物多样性披露尚处于发展初期,已有多方机构对国内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现状展开调查研究。
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将2016年至2019年《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估指数》数据库中所有报告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发现,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存在不同行业差异化明显、金融机构催化作用凸显、重视纳入制度战略框架、报告内容同质化严重、定性描述多于定量分析、货币化核算方法缺失、资金投入信息披露保守、未经第三方独立审核等特点。
2021年,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联合多个合作伙伴,就国内的生物多样性披露情况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发布了《企业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21)》。据报告,评价的188家A股上市企业中仅15家(占比8%)的企业在年报或社会责任报告中明确提及了“生物多样性”关键词。大部分企业对生物多样性议题认识和披露不足,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缺乏统一规范和客观描述标准,难以量化,并且企业的生物多样性行动缺乏针对性、系统框架,倾向于事后修复而不是事前规避。
不久前,金蜜蜂发布了《中国企业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研究报告》,披露生物多样性信息的报告首次突破三成,披露生态保护制度和中长期管理目标的报告占比实现倍增,同时生态保护资金信息披露刚起步,公共事业行业资金信息披露相对较多。
总体来看,中国企业的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正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难点、问题,亟须企业端、投资端、监管端协同合作,共同提高对于生物多样性价值的重视以及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二是国内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体系建设情况。与此同时,我国完善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体系建设的脚步在逐步加快。2021年,生态环境部颁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披露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和违法信息,细化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规范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2024年1月1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科学评估企业经营活动的生物多样性影响,推动将生物多样性相关信息纳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内容以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等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紧接着,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发布的《指引》于今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构建了以“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为核心的披露框架,第32条首次专门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提出了具体的披露要求,标志着可持续信息披露开始走向规范。这在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上应当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第48条明确提出“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对可持续信息披露中的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非常明确的指向和要求。在短短7个月中,环境信息披露和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已被多次强调,相信随着中国可持续信息披露政策法规以及准则体系的完善,环境信息披露也必然会走向规范化、强制化。
《指引》32条与国际生物多样性披露框架/准则的初步比较
将《指引》32条与国际生物多样性披露准则进行初步比较(见图),探寻国内外生物多样性披露框架的联系与差异,以帮助企业理解各框架的关系,更有效地采取行动。
通过横向比较可以发现:《指引》的生物多样性披露要求与国际生物多样性披露框架在整体概念、方法论、关键指标上有着较高的一致性。《指引》积极借鉴了国际标准的有益经验,还较为全面地考虑到了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较大的诸如土地利用改变、气候变化、污染等因素,体现了协同治理的理念。此外,《指引》也对重要性原则、全生命周期、利益相关方、获取与惠益与分享等要点进行了初步指导和规定。
同时,《指引》突出并兼顾了我国的基本情况。《指引》为企业设置了过渡期与缓释措施,要求强制披露的上市公司最晚可在2026年4月30日前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并且在首个报告期内,企业可以不披露相关指标同比变化情况,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也可以采取定性披露并解释原因。这些规定适当放宽了披露要求,展现了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结合国情后的务实性。
目前来看,《指引》与国际披露框架站在共同的基点,重视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已成为全球的统一共识。而可以预见的是,《指引》与国际披露框架拥有相同的目标,过渡期后,在可比性、定量披露等方面必将会对A股上市企业有更高的要求。
相关建议
一是基于对国内政策的观察,企业进行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强制性将越来越高。因此在当前到2026年的所谓过渡期内,企业应尽快积极响应这个发展趋势,建议目前被“鼓励披露”的部分企业应积极进行披露,而非被动等待强制要求的到来;被要求“强制披露”的企业尽早进行披露,累积经验,而非拖延至过渡期的最晚期限。建议企业利用好过渡期,提高对生物多样性以及与自身关系的认识,并从决策层面,到数据和落地层面,搭建起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的软硬件基础。
二是国际信息披露框架对企业的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更细致的要求,这就意味着已在或预备在多地上市的企业需要按照最严格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建议不仅是已经在多地上市的企业需要注意这一点,其他行业领先企业以及有出海需求的企业,也应当具备前瞻性,尽快、充分掌握各个地区的披露要求,尝试按照最高要求进行披露,建议这部分企业参考国际框架的细致指导进行披露。
主要参考文献:
①赵阳,李宏涛.企业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调查、分析与建议[J].生物多样性,2022.
②企业生物多样性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21).
http://www.shanshui.org/wp-content/uploads/2022/04/20220430044156275.pdf
③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
https://www.mee.gov.cn/ywdt/hjywnews/202401/t20240118_10641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