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一直是法律实务中的热点话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相关规则发生了重要变化。本文将详细解析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标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具体指的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民间借贷作为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式交付给出借人。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
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这一规定相较于以前仅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则,有了较大的改变。
二、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怎么办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因承担的义务行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在借贷合同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一是贷款人按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贷款的履行行为,二是借款人按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履行行为。而这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受货币一方”,支付贷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而偿还借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贷款人。
从《民诉法》的规定来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根据一般的管辖原则,无论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均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贷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在我国正在发生变化,以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分水岭。在该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之后,一般就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可以去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法取得合同履行地的,那么可以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