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处理案件程序详解
12315处理案件程序详解
12315处理案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投诉举报件的登记分流
投诉举报分为口头投诉举报和书面投诉举报。
口头投诉举报:通过12315平台电话或网站进行的投诉举报,由话务员将投诉内容录入12315行政执法系统软件并分流至承办单位。
书面投诉举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以及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交办等形式提交的投诉和举报,同样需要录入12315行政执法系统软件并分流至承办单位。
适用文书包括《消费者投诉登记表》和《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
2. 消费投诉的受理
办理时限:自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适用文书:《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和《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
投诉材料要求:
消费者基本信息(姓名、住址、电话等)
被投诉人信息(名称、住所、电话等)
投诉事实依据、相关诉求及理由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具体信息
经营者侵权事实及损失证明
维权要求及法律依据
与经营者交涉情况
退办程序:承办单位发现转办、交办的投诉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由分流单位重新处理。
3. 消费投诉的调解
办理时限: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终结调解。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办理,并在60日内终结调解。争议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终止调解。
正在立案查处的投诉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先予中止调解,在案件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视处理结果重新启动或终止调解。
适用文书:《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协议书》、《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
调解程序: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可适用简易程序由办案人员现场或电话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并能即时履行的,制作《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记录调解结果,由现场调解的由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或盖章;电话调解的应分别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果,告知内容应录音并存档一年。
适用一般程序的投诉案件,应在受理后及时将《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可附投诉书副本)发送给被诉人,被诉人收到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答复。
对于适用一般程序调解的投诉案件,如果情况较复杂、争议涉及金额较大或投诉双方当事人有要求的,以及职业维权人的投诉等,可以制作《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协议书》、《消费者投诉调解终止书》等文书。
对于调解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以及个案涉嫌侵权的投诉,承办单位还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4. 举报的调查处理
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现场笔录和照片随档留存;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承办单位在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和理由告知具名的、附有联系地址或方式的举报人;举报人明确要求书面告知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
适用文书:《行政处理告知书》
结果告知:承办单位对于举报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决定的,应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和理由告知具名的、附有联系地址或方式的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告知记录》,详细记录告知时间、方式、内容等信息。举报人明确要求书面告知的,承办单位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
5. 结果反馈
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应遵循办理、答复、录入、反馈一致性的原则。电话投诉的承办单位在调解结果产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录入12315行政执法系统软件。书面投诉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录入12315行政执法系统软件。对举报做出的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对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决定,承办单位要及时录入12315行政执法系统软件,同时要录入罚没款等数据。
消费者在购物时遇到矛盾和纠纷,可以通过拨打12315维护自己的权益。举报方式分为口头举报和书面投诉举报,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