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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工人也能当官?工匠地位一路飙升,对建筑传承是福是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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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工人也能当官?工匠地位一路飙升,对建筑传承是福是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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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工匠的地位经历了从官府无偿服役到能自由出卖劳动和产品的转变。这种身份的变迁是否促进了建筑技术的发展?本文将从历史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随着古代社会的发展,工匠有一个从被约束在官府无偿服役转变到能自由出卖劳动和产品的过程。这反映了其身份从官匠到民间的转变,符合了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促进了手工业及其技术的发展,但中国古代建筑的发展似乎与之并不对应。

唐宋时期对服役工匠的管理采用了比较积极的和雇及差雇方式。工匠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与之对应的唐宋建筑是中国古代建筑发展的高潮期。

明清特别是清代取消了匠籍制度,工匠取得了和平民一样的人身自由。但明清建筑特别是官式建筑的发展很少,基本已经程式化。所以工匠身份的自由程度与建筑的发展并不是成正比关系。工匠身份的变化能否与建筑的发展产生联系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徭役制度下工匠身份的变化

“匠”是会意字,即从匚从斤。匚是盛放工具的筐器,斤是一种加工木料的类斧工具。“匠”字的本义就是木工。

《傳》:善其事曰工。
《疏》:工者巧于所能。
《礼·曲礼》:能其事曰工。

本文中的工匠不仅指从事或者负责实际营造或制造工程的木匠。也指从事各种手工业并掌握一定技艺的劳动者。中国古代官营手工业自始至终比较发达。服役于官府,在官方部门或者官营作坊中工作的工匠称为官匠。官匠的劳动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主要是满足统治阶级的需求。独立经营或在私营手工作坊劳作的工匠称为民匠。民匠通过生产和交换手工产品或者出售技艺来谋生。

原始社会晚期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让手工业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出现了氏族工匠。他们为整个氏族部落服务。有人身的自由,并获得整个部落的尊重。夏商时期的工匠则是在社会底层。身份比出苦力的奴隶略高。被集中在奴隶主的庄园和作坊中进行协作生产,完成巨大工程。

西周是官营手工业的发达时期。分门别类的手工业者被称为百工。隶属于官府,其身份低于庶民高于奴隶。工匠的生活都由官府豢养,受政府管控。且身份世袭,专门技能世代相传。这些工匠是典型的官匠。

战国时期工商食官逐步瓦解。食官百工的人身自由有所松动。由于诸侯战争而流落民间。有的转化为独立经营的民匠。有的被招入诸侯各国的官营作坊中。出现了官匠与民匠的分化。

秦汉至唐代中期。工匠被迫到官府作坊接受无偿徭役或部分有偿服役,并被政府用户籍固定下来。方便对其管理和征役。唐初期,在官府作坊服役的工匠有三大类:官奴婢工匠、上番工匠与合雇工匠。上番工匠是强制征集而来。负担徭役,占人数比例多。工匠上番结束后可以留下根据官府的需要继续工作。此时官府与工匠的关系从征役变成雇佣。政府用没有服役工匠上缴的代役钱。根据需要就近如数直接和雇工匠,即纳资代役。唐代中叶以后官府作坊越来越多采用工匠和雇的方式。宋代在劳役中多采用差雇的方式。在官作坊中采用和雇匠制度。由应役匠户纳资出银,另行雇佣工匠劳作。官匠和民匠的概念开始趋同。

蒙元是游牧部族。其手工业水平非常有限,对工匠的管理很重视。将工匠单独立籍管理,并实行户籍世袭。让原来相对自由的工匠重新沦为半奴隶的地位。明初继承元制,工匠不得脱籍。采取轮番制,后实施班匠银制度。规定轮班匠可以出银代役,取得法律上的劳动自由。同时在全国强行实施班匠银制度。

清顺治二年免征班匠银。康熙二十年各省将班匠银摊入地亩,正式废除匠籍。彻底结束了工匠徭役的时代,官营作坊正式实行雇募生产。自此官匠与民匠的概念区分基本消失。

工匠与营造过程的关系分析

中国人认为建筑是常物。其建筑观念促进了营造过程的快速化和模数化。不必长久和永恒,根据需求可以频繁更替,这需要建筑能快速建造。所以中国古人选择木材作为建筑的主要结构材料。取材和加工方便。

快速营造必然要求分工协作。这无形中促进了建筑技术向模数化的方向发展。建筑作为中国古代等级制度的标志之一。其固定的模式也桎梏了建筑技术的突破。从周代的《考工记》开始就已经将等级制度规定在都城营造中。唐《六典》中明确了各级官员的住宅从开间数量到屋架形式。再到具体的建筑样式皆由官方规定且不能僭越。

木结构技术在唐代基本成熟,已经解决建筑大面积和大体量的问题.可以满足了从生活到礼仪各方面需求。唐以后,建筑的发展更注重追求从院落空间组织中去体现等级关系。单栋建筑规模相对变小,功能单一。不需要大体量大空间,建筑从实际需求上也不需有新的技术突破。分工协作逐步导致技术管理的官方垄断和工匠的内部分层。相对应的是诸工匠技术水平的下降和稳定的工匠基层管理模式。官方的工程管理机构越来越复杂。但基层的工匠管理模式比较稳定。

古代统治阶级专门设立相关机构来管理和监督官方的营造活动。且机构的内部设置越来越复杂。如周代司空为工官之首,下有大匠和匠人,监督百工。统管建设全局的是司空。具体主持某项营建的称为大匠。具体主持土建工程的匠师是匠人。北宋元丰改制后的工部和将作监负责土木营造。工部是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部门,下辖六案四司。将作监则是土木营造的具体实施部门。下辖五案,分管十个官署。清代的工部和内务府分别负责政府建筑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如内务府下设立七司三院。与营建有关的机构为营造司,专门管理宫廷建筑修缮事务。营造司设有样房和算房。还设有木库、铁库、房库、器库、药库、炭库等六库。及铁作、漆作、爆作等三作。

工程管理机构的设立无非是为了协调营造过程的各种关系。同时控制建设成本和建设质量。如《营造法式》和《工部工程做法》都是为了方便计算功限和料例。然而最终决定建造成果和建筑质量仍是基层的工匠群体。所以李诫仍要“勒人匠逐一讲说”,才能完成《营造法式》。自明代以来,营造过程中基层的工匠管理模式是匠官——匠头——工匠。

匠官是负责工匠的技术管理和工程的督建,由技艺精良的工匠承担。“以匠治匠”的模式是分工协作所致。越是分工细致,越是需要有人既懂技术又懂管理。对内进行协调统筹,对外进行交流接洽。这样逐渐形成工匠群体内部的阶层划分。宋代的匠头已经:“对上承接工程,对下监督完工,往往变成工匠的剥削者和压迫者”。逐步变成官方意志的代言。诸工匠因处在分工协作的分支部位。必须按照匠头的要求进行工作。“以匠治匠”的模式即是从建筑技术管理的角度去控制建设成本和质量。匠官和匠头掌握了分工协作的技术管理核心。逐步被官方笼络从而形成技术垄断。相对应的,模块化的工作方式对诸工匠的技术要求低。非常适用雇佣制度。明初永乐时迁都,全国各地的工匠被召集至北京。技艺超群者因功封赏,被擢升为匠官和工官。专门负责某类构件加工的工匠。因循范例即可,不需创新,效率高但会程式化。对营造全局有掌控的匠官或匠头是有技术突破的可能。但被官方笼络,成为官方意志的代言人,具有了保守性。

匠籍的取消没有影响分工协作的营造流程。不会影响基层的工匠管理模式明代对工匠的管理沿用元朝的匠户制度。最初有两种:分别是轮班和住坐。对于不愿轮班服役的匠户。明成化二十一年(1485)规定可以以银代役。嘉靖四十一年(1562)规定皆以银代役。指轮班匠户不愿或因故不能服役者,按每人每月六钱缴纳班银。工匠与政府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从事工艺制作。促进了明代特别是中晚明时期工艺制作与工艺创新,以及民间手工业的发展。

清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宣布除豁直省匠籍,免征京班匠银。康熙三年(1664)规定班匠银改入条鞭内征收。从三十六年起,以浙江为始,各省又陆续将其摊入地亩。随着代役银负担的解除,工匠才最终摆脱了匠籍制度的束缚。彻底结束了无端服徭役的时代。官营生产正式实行雇募生产。民间手工业从此因较少干预走向正常发展的道路。

匠籍的取消表示了工匠有更多人身自由。不需要去强制服役,可以选择不同的合作方式。传统建筑营造过程中的分工协作期前提是高效率的组织管理。工匠的身份不管是服役还是受雇佣。其位置在技术管理流程中已经事先安排好。区别只是有没有报酬或报酬是什么形式。不会影响分工协作,自然不会影响基层的工匠管理模式。

结语

份的变化,也反映了社会背景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但对于具体的手工业门类来说其影响和意义是不同的。

中国人对建筑快速建造的要求,让建筑朝着分工协作和模数化设计的方向发展。导致了工匠群体的内部阶层分化,形成了“以匠治匠”的基层工匠管理模式。虽然工匠的身份发生变化、在营造过程中身处的位置如构件模块一样可替换。再加上工匠本身受教育较少,只有经验积累,不会理论总结。容易因循旧例,很难对建筑技术的整体发展产生质的作用。但模数化的高效率和程式化的加工经验促进了建筑产业的繁荣和构件细部技艺的发展。匠头或匠师所代表的官方保守态度进一步阻碍了对新技术和新形式的探索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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