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之“三耐”指标:耐火性能、耐火极限、耐火等级
建筑防火之“三耐”指标:耐火性能、耐火极限、耐火等级
建筑防火设计是确保建筑物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三耐”指标(耐火性能、耐火极限和耐火等级)是核心要素。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些指标的具体含义及其在建筑中的应用要求,为建筑设计师和工程师提供专业参考。
耐火性能(材料)
耐火性能是指器材、物品具有的功能,特别是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在一定时间内满足标准耐火试验中规定的稳定性、完整性、隔热性和其他预期功能的能力。
耐火极限(构件)
耐火极限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三个条件失效一个即为失效),用小时(h)表示。构件的燃烧性能只有A(不燃)、B1(难燃)、B2(可燃)、无B3(易燃)。
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影响因素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度。它由组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确定。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中的最基本措施之一。
《通规》5.1.4规定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1)金属结构或构件;
(2)木结构或构件;
(3)组合结构或构件;
(4)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工业建筑耐火等级及调整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及调整
钢结构的耐火等级
4.1.2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 、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 、包覆防火板;
3、 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 、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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