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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窝获刑10年半,法院:猎捕16只燕隼属“情节特别严重”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大学生掏鸟窝获刑10年半,法院:猎捕16只燕隼属“情节特别严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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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142602.aspx

近日,一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新乡一名90后大学生在暑假期间与朋友一起掏自家门外的鸟窝,共捕获16只燕隼并出售10只,最终被法院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判处10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事件经过

据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显示,涉案大学生闫某及其同伙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出售10只。此外,闫某还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张某手中购买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并在家中查获燕隼4只、凤头鹰1只。这意味着,闫某伙同同伴前后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共计16只。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闫某及其同伙猎捕的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中,隼类(所有种)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起刑10年。因此,法院最终判处闫某10年半有期徒刑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主观明知与量刑考量

对于闫某是否明知猎捕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一关键问题,法院通过其在百度贴吧发布出售燕隼信息、与购买人商谈价格等证据,认定其主观上明知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进行非法猎捕和售卖。

尽管如此,仍有部分网友认为10年半的刑期过重。但根据法律规定,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确实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法院的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目前,闫某的家人已为其聘请律师,希望能够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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