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家长能否要求退款?
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家长能否要求退款?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精选了一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剖析案例背后的法律关系和裁判要旨,帮助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掌握维权方法,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基本案情
13周岁的乐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前往某手机店,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了一台价值6500元的手机,该手机店店员在销售过程中并未核实乐乐的身份信息就交付了手机。一周后,乐乐在家里使用手机时被父母发现,父母随即联系该手机店,以乐乐未成年为由,要求退货退款。该手机店辩称,手机已使用,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退款。后乐乐的父母与手机店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明理。13周岁的乐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价值6500元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应为无效,故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手机已经开机使用,造成了手机价值的贬损,对于该部分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乐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使得乐乐可以支配大额现金单独购买手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手机店店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疏忽,在未核实乐乐身份信息察觉乐乐可能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径行出售手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乐乐父母退还手机,某手机店退还乐乐父母部分款项。
典型意义
较之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判断力、认知力方面均存在局限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认仅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旨在提醒父母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仔细核实,避免因疏忽造成的损失。本案以调解结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