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机构退费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健身机构退费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近年来,随着健身热潮的兴起,健身卡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退费问题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点领域。那么,健身机构退费到底有哪些法律规定?当遇到恶意不退费时,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相关法律依据和维权途径。
健身机构退费法律规定
健身房退费法律规定如下:
健身卡不能退卡的约定不属免责条款,是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当遵循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的规则。
因为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的合同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形成的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健身卡退款并不是一条打不破的铁律,即使与健身房签订协议中标明不得退、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等类似条款,该条款也可以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面对恶意不退费的健身房如何维权?
维权方式如下:
协商: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由第三方的介入,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仲裁: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
诉讼: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法律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了解到,对于未享受健身房服务的当事人来说,是可以找健身房协商退费的,恶意约定不退费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健身房协商、起诉的方式解决。
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在实际操作度上有细微差别,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尽快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