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销售死因不明牛肉?这样的“羊毛”薅不得!
【以案释法】销售死因不明牛肉?这样的“羊毛”薅不得!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养殖户发现畜禽出现疾病应及时求医,出现病死或死因不明情况,要及时向动物检疫部门报告,严禁私自宰杀出售,杜绝侥幸心理,为谋取不法私利触犯法律,终将得不偿失。
案情回顾
魏某是集贤县某村屯的一名养殖户。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魏某发现一头牛突然死亡,怀疑是“跑快后喝水炸肺”死亡,魏某找来邻居将死牛扒皮分解,私自拉到早市贩卖。10月初,魏某的牛陆续又死亡八头,魏某低价出售给李某,李某出售给王某和曹某,几人将死牛分割拆解后开始在早市市场上销售。
经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获处置,扣押尚未出售的冷冻牛肉。经抽样检疫鉴定,结果为不属于传染病死亡,死因不明。公安机关将李某、王某和曹某抓获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人均被判处刑罚。2020年,魏某在河北省保定县车站被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生产、销售未经检疫、死因不明的牛肉,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性等因素,依法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根据犯罪和生活收益综合情况,对魏某附加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规定。
法官提醒
“舌尖上的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不容小觑。养殖户发现畜禽出现疾病,乃至无故死亡的时候,不能因“小益”失“大义”,应依照管理法规及时报告检疫,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市场上销售的生肉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能进行销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依法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构成。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一时的不法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挑战社会公众的底线,也终将自食恶果,面对刑罚的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