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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学说的发展与演进

创作时间: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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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学说的发展与演进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jzcmfw.com/zixun/12300466.html

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中解释犯罪现象、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基本理论。它主要解决的是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犯罪的性质和程度等问题。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主要遵循的是主客观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客观要件说的理论依据

主客观要件说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在规定犯罪构成时,明确了主客观要件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性大,触犯刑法的行为。”这里就明确了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2. 犯罪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犯罪的主观性是指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意识等主观心理状态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犯罪客观性则是指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形态以及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认识和接受程度等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主客观要件说认为,犯罪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二者相辅相成。

  3. 案例和实践。我国大量的犯罪案例和实践表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决定了犯罪是否成立。因此,主客观要件说的理论具有现实性和实用性。

主客观要件说的具体内容

主客观要件说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意识等主观心理状态。这些主观因素对犯罪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是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具体而言,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动力,犯罪目的是犯罪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实现的主观目标,犯罪意识是指犯罪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评价。

  2.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形态以及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认识和接受程度等。这些客观因素对犯罪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是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犯罪形态是指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结果的认识和接受程度是指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认识和接受程度。

  3. 主客观要件的关系。主客观要件说认为,犯罪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二者相辅相成。主客观要件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主客观要件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具体而言,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影响其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又会反过来影响其主观心理状态。二者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了犯罪是否成立。

主客观要件说的意义

主客观要件说的理论对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主客观要件说明确了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为我国刑法理论研究提供了清晰的框架。主客观要件说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为司法审判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主客观要件说有利于强化我国刑法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功能,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标。


图1: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学说的发展与演进

犯罪构成是刑法中的核心概念,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依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经历了从要素说、具体化说、抽象化说的演变,当前采用的具体化说具有较为完善的体系,但仍需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本文将分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与演进,以期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犯罪构成理论的沿革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核心概念,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依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与演进经历了多个阶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图2: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学说的发展与演进

  1. 要素说:要素说是最早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由一定的要素组成,行为人只要具备了这些要素,就构成犯罪。这种理论忽略了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将犯罪构成等同于要素的简单堆砌,缺乏对犯罪行为本质的深入分析。

  2. 具体化说:具体化说是我国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主流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由一定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原因组成的。具体化说试图在犯罪构成中找到一个客观的标准,以指导具体的案件处理。然而,具体化说过于强调客观因素,忽视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导致犯罪构成理论过于机械和空泛。

  3. 抽象化说:抽象化说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主流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要素。抽象化说试图将犯罪构成从具体的案件事实中抽象出来,以更好地指导具体的案件处理。然而,抽象化说过于强调犯罪构成的抽象性,忽视了犯罪构成的具体性,导致犯罪构成理论过于抽象和空泛。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化说的完善和发展

当前,我国采用的具体化说具有较为完善的体系,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1. 明确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这些要素是犯罪构成的核心,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依据。

  2. 强调犯罪构成的动态性:犯罪构成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犯罪行为的变化而变化。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会受到犯罪目的、动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会不断变化,从而导致犯罪构成的变化。

  3. 引入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包括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并希望发生犯罪结果的心态;犯罪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认识不足,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对于判断行为人的罪责具有重要作用。

  4. 完善犯罪构成的判断标准:犯罪构成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行为的标准、结果的标准、环境的标准等。行为的标准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结果的标准是指犯罪行为是否导致了特定的后果;环境的标准是指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特定的环境中。这些判断标准,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客观依据。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经历了从要素说、具体化说、抽象化说的演变,当前采用的具体化说具有较为完善的体系,但仍需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未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应进一步明确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强调犯罪构成的动态性,引入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完善犯罪构成的判断标准。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犯罪构成理论,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

(注:本文仅为简化版的论文大纲,实际论文撰写时,可根据研究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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