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约定民间借贷利息,你应该知道的细节
如何合法约定民间借贷利息,你应该知道的细节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何合法约定利息是一个关键问题。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方法,包括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并对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问题如砍头息和复利进行说明。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通融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存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拆借借款的情况。
民间借贷的几个关键要点:
借贷双方的主体要适格。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通融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围。说简单点,你找银行贷款,这事不属于民间借贷;你借钱给隔壁老王,这个是民间借贷。
双方有借贷合意。比如有借条、借款合同或者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自愿达成借贷的合意。所以,在借钱给别人时一定要规范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这非常重要。
借贷款项实际支付。出借人需要提交转账记录、现金交付的证据用以证明案涉款项实际交付与借款人。啰嗦一句,尽量转账,且要备注清楚该款项是借给借款人某某某。
资金来源要合法,一定要是自有资金。假如你打算从银行转贷或者通过非法集资获取资金,然后向不特定人群放贷牟利,这个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说简单点,你借给张三的钱,一定是你自己的自有资金。
利息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截止今天,LPR一年期是3.45%,五年期是3.95%,以四倍计算月利分别是1.15%和1.32%。
二、如何正确约定利息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借期内利息: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4倍LPR以内,受法律保护)
逾期利息: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有约定的在4倍LPR以内,受法律保护,没有约定的可以照1倍LPR主张,也称资金占有期间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借贷主体 | 没有约定利息 | 利息约定不明 |
---|---|---|
自然人之间 | 不支付利息 | 不支付利息 |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 不支付利息 |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三)借期利息:
出借人可以主张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借期内利息。即LPR的四倍以内。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四逾期利息: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29条等规定,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处理逾期利息: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LPR的4倍以内,受法律保护。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以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倍LPR)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在本金、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偿还完毕后才偿还迟延履行利息。
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第26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不同的规定。据此,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需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第264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第264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三、民间借贷常见的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20]17号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有常出现此种约定。法释[2020]17号第27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规定的衔接:
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