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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未就医而选择休息后猝死,算工伤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突发疾病未就医而选择休息后猝死,算工伤吗?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269198

甲某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因突发身体不适而选择休息,最终不幸猝死。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工伤?本文通过具体案例,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甲某在建筑公司工作,某日上午工作过程中,他突然蹲坐在地、手捂胸口。工地主管发现甲某的身体不适后劝说甲某前往医院就医。半个小时后,甲某离开了施工区,但未前往医院治疗。午休时,工友在回宿舍路上发现甲某躺在路边,已无生命体征。后经公安机关鉴定,甲某符合猝死情形。

甲某死亡时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而是在离开施工区域后猝死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甲某的家人与建筑公司意见不一。甲某的家人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建筑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后当地政府维持了原决定。建筑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甲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死亡地点在工作区附近且位于工作区到生活区的合理路线上,死亡原因经公安机关鉴定符合猝死,死亡时间距离突发身体不适时间不久,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甲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与其死亡之间的关联性。故人保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甲某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依法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法官说法

工伤认定遵循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的原则。日常生活中普通劳动者个人非专业医学者,自身对疾病的严重性难以作出客观科学鉴识,由于不同疾病表现的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苛求职工一旦突发疾病后就径直前往医院救治,不符合客观实际状况,也与人们生活情理相悖。所以,不能仅仅以劳动者在发病后未直接前往医院就医为由,拒绝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否认甲某突发不适与死亡之间的关联性,但甲某在工作岗位上发病,未径直选择就医治疗而请假休息缓解症状符合常情常理,且从身体不适到死亡的时间较短,现有证据不足以否认甲某死亡与身体不适之间的关联性,从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认定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将甲某的死亡情形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这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保障中对劳动者群体的关怀和照顾。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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