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违建新形态:踩雷的“集装箱房”
警惕违建新形态:踩雷的“集装箱房”
近年来,违法搭建集装箱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可能触犯法律法规。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揭示了违法搭建集装箱房的危害,并通过执法部门的处理过程,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在上海崇明区庙镇庙中村,近日发生了一起涉及违法搭建集装箱房的案例。居民们以每个5000元左右的价格从一位姓柯的老板那儿“团购”了六个集装箱房,这些集装箱房经过改造,设置了门窗,预留了空调机位和水电接入口,买来就能直接入住。
然而,这种行为却涉嫌违法搭建。庙中村的王阿姨面对上门宣传的执法队员时,表示不解:“我不理解,我在自家场地上堆个集装箱,平时烧烧饭、放点零碎东西,怎么就成违法搭建了?”
执法队员耐心地向她解释:“阿姨,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房屋化改造的集装箱涉嫌违法搭建,性质和建造一间无证的房屋是一样的。而且您这集装箱房还用飞线接电,这很危险啊。”
考虑到居民们确实对集装箱房属于违建这一点还不清楚,执法队员并没有直接展开违建处置流程,而是组织居民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明确告知其这类集装箱房的设置等同于无证新建房屋,同样属于违法搭建建筑物,面临拆除;同时这批次集装箱房来源不明,可能出自前两年疫情期间的方舱医院,存在卫生方面以及消防安全隐患。
为替村民挽回经济损失,执法队员联系镇派出所,调取到该老板的其他联系方式后于第二日对其进行了约谈。最终,集装箱老板退还了居民们购置集装箱的钱,并将六个集装箱房搬离。
为进一步提高居民的法治意识,执法部门通过PPT演示、现场宣讲等形式在重点村居开展宣传工作,帮助居民认识到“集装箱房”就是违法建筑的新形态,搭建不仅面临拆除还将蒙受不菲的经济损失。个别“集装箱房”因私自改建、拉电,甚至存在安全隐患。通过宣传,引导广大居民自觉抵制“集装箱房”,共同维护好人居环境。
普法小贴士
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